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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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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外商投资审批办法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第6号

  【发布日期】1992-08-23

  【生效日期】1992-08-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昆明市外商投资审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条三十三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廷琛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昆明市外商投资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昆明市的投资环境,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时间,昆明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昆明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资办”)。

 第二条 “市外资办”负责为投资者提供系统的投资咨询服务,介绍合作项目和伙伴;集中办理和联合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手续;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重大变更事项;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协调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合营各方的关系,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市外资办”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派员组成,代表本职能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四条 “市外资办”实行常设办事机构办公与联合办公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市外资办”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昆明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由昆明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昆明市计划委员会派员组成,具体负责“市外资办”的日常行政事务、接待来访、提供咨询服务等项工作。

 第六条 “市外资办”每周定期举行2-3次联合办公会议,集中办理和联合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有关手续;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对我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从收齐全部上报文件之日起,项目建议书在七日内给予答复;一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在十日内审批;重大项目和事项,在二十日内审批。

  凡需转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从收齐全部上报文件之日起,由“市外资办”在七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收齐全部文件之日起,七天之内作出核准登记注册或核驳申请的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来我市投资的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九条 昆明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报的具体事宜,按《昆明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报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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