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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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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违 驾驶摩托车处理规定的通告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复[1986]103号

  【发布日期】1986-11-17

  【生效日期】1986-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违章驾驶摩托车处理规定的通告

(1986年11月17日市政府

以昆政复〔1986〕103号文批复同意)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违章驾驶摩托车的有关处理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则,对违章驾驶者,依照本通告分别进行处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同时,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或扣压驾驶证一年以下的处分:

  1.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把摩托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2.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

  3.挪用、转借、涂改、伪造摩托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摩托车牌证、驾驶证的;

  4.涂改摩托车发动机或者车架号号码的;

  5.未经批准改型、改装、改造或者拼装摩托车的;

  6.穿插或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7.对因违章造成的伤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而又不构成刑事处分的;

  8.违反限速规定高速行驶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同时可以并处扣压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处分:

  1.驾驶与驾驶证上准驾记录不相符合的摩托车辆的;

  2.驾驶未经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摩托车的;

  3.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摩托车的;

  4.指使、强迫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的;

  5.违反各种道路通行规定的;

  6.违反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同时可以并处扣压驾驶证两个月以下的处分:

  1.违反使用喇叭规定的;

  2.违反让车、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

  3.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保持同前车的安全距离的;

  4.不戴安全头盔驾驶的;

  5.违反载(乘)规定的;

  6.违反摩托车停放或临时停放规定的。

 五、本通告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大队负责实施。

 六、本通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昆明市公安局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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