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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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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302

  【发布文号】云政办发[1999]135号

  【发布日期】1999-06-21

  【生效日期】1999-06-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9〕135号1999年6月21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我省是全国重点林区之一,森林资源在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生态平衡及山区群众脱贫致富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在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森林资源实现了森林覆盖率和蓄积量双增长,基本做到消长平衡,消灭了森林资源“赤字”。但由于一些地方仍存在超限额、超计划采伐森林和偷砍盗伐林木的情况,有的地方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致使林地大量流失,森林资源管理保护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工作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高度重视,1998年8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又指出,要在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用最严厉的措施,坚决制止超限额采伐林木、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行为,彻底改变年年造林绿化成绩很大,而森林资源实际增加甚微的被动局面。针对当前我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严峻形势和突出问题,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林政管理的重要性,及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全面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协调好各种矛盾,决不能急功近利,以牺牲生态环境、破坏森林资源来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损害长远和子孙后代利益。

 二、继续执行各级行政首长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我省自1988年开始实行各级行政首长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以来,对促进我省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各级政府必须继续严格执行。要全面严格控制本辖区森林资源消耗,确保年森林采伐不超过上级批准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杜绝毁林开垦、违法征占用林地现象,依法及时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采取强有力措施,严格依法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各地要切实强化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严格实行凭证采伐林木的制度,坚决杜绝无证采伐。对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进行采伐的,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继续加强商品材“三总量”管理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烧柴和农民自用材的管理措施,健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烧柴和农民自用材的管理,努力降低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

 四、强化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坚决遏制林地流失

  各级政府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明电〔1998〕8号文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坚决扭转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势头。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和《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强化征占用林地管理,认真审核,从严把关,按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对征占用林地依法实行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要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征占用林地要依法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严格实行林地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制度。坚决制止林地流失特别是有林地的流失,扭转有林地过量逆转为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无林地的局面。严禁将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作为“四荒”出让。加强林权管理,完善林权登记和林权证发放工作。切实做好退耕还林的规划和检查验收工作。

 五、认真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切实加强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政府要组织林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木材运输许可证的领取、保管、发放和统计报告制度,切实加强木材运输许可证的管理。铁路、交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凭证运输木材的法律规定。要进一步加大林业系统治理公路“三乱”的工作力度,切实巩固治理成果,严防公路“三乱”反弹。凡不依法检查和处罚、顶风违纪的,一经发现,要及时严肃查处。

 六、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许可证制度,进一步强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企业。对以木材、竹材、松脂、木片为原材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检查,严格审核其原料来源和加工规模,坚决杜绝非法木材进入加工企业。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木片、松香、木炭加工的监督管理。

 七、严格依法治林,进一步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

  各级林业、公安、工商、司法、监察、宣传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坚决依法查处乱砍滥伐、毁林开垦、非法运输和经营加工木材、猎杀走私贩卖野生动物、暴力殴打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等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类案件。要认真开展好“跨世纪保卫绿色行动”。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积极受理群众举报。要把案件查处是否及时、群众向上举报案件多少、对上级交办、督办案件落实好坏,作为评价对林业行政案件是否真抓实干的重要依据。

 八、稳定、理顺和健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充实和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力量

  各级政府要加强林业行政管理和林政执法工作,多渠道增加资源林政管理经费投入,逐步改善交通、通讯等工作条件,实行对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下管一级的制度,切实加强对下级资源林政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对在森林资源保护和林政管理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强化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要加强对资源林政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资源林政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努力提高管理和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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