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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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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市容市貌整顿的通告(第3号)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5]83号

  【发布日期】1995-10-09

  【生效日期】1995-10-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市貌整顿的通告

(第3号1995年10月9日昆政发〔1995〕83号)  为加强我市市容市貌管理,彻底整治脏、乱、差现象,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特通告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1994年9月和1995年7月先后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容市貌整顿的通告》第1号、第2号继续有效,望全市各单位和全体公民坚持遵照执行。

 二、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1月15日前,在盘龙区、五华区和官渡、西山区的建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下列事项暂停审批办理:

  1、需开挖道路的工程;

  2、沿街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

  3、需设置户外广告牌、栏的;

 三、因紧急抢修的道路开挖工程,须及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进行。全市统一布置的主要街道灯饰灯展装修等工作,必须抓紧进行,在10月18日前准备就绪。

 四、在市区范围内,凡已经批准并正在施工的各项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因施工运送建材和废渣土污损市容环境的,按原处罚规定的标准加1-5倍处予罚款。已经批准尚未施工的,11月15日后方准动工。

 五、临街各经营单位(含门市)和个人,拒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按原处罚规定的标准加5-10倍处予罚款。

 六、禁止随意张贴游医、家教、搬家、招生、招工、寻人启事等各类小广告。违者,由市容卫生监督和城管监察人员处以100-1000元罚款,并以破坏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论处。

 七、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岗的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监督检查和处罚职权,各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处罚和阻碍执行公务的,交由城管监察部门组织进行法制教育。情节恶劣的,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由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执法部门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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