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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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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对征地新建商品住宅增 补充价 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0]67号

  【发布日期】1990-04-16

  【生效日期】1990-04-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对征地新建商品

住宅增加补充价格的报告》的通知

(昆政发〔1990〕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市属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税务局、房管局、建管局《关于对征地新建商品住宅增加补充价格的报告》,现予转发,请各有关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严格遵照执行。

  我市商品住宅增加补充价格后,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由市政府昆政发(1986)103号文件批准的价格(原定价格)和这次增加的补充价格两部份组成。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经营商品住宅时,必须进入商品房市场,明码标价,统一经营(具体办法由市房管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目前我市的商品住宅价格仍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0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对征地新建商品住宅增加补充价格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我市征地新建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是一九八六年制定的。几年来,由于物价上涨,造成商品住宅成本上升;近来,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又新征收了几项税、费,使原定的商品住宅价格与现行销售价格不一致。我们认为:在国家新的商品住宅价格政策未出台之前,应对我市商品住宅价格进行相应的补充,即以一九八六年市政府(1986)103号文件规定的商品住宅价格(原定价格)为基础,将一九八六年以来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新征收的税、费和由于物价上涨造成的建筑材料差价合在一起列为补充价格。今后,我市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就由原定价格和补充价格两部份组成。全市商品住宅价格统一标准后,有利于房地产的开发、建设、管理,有利于国家物价、税务、审计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检查。现将补充价格报告如下:

 一、建筑材料差价67.67元。

  按规定的商品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定额及主要的综合耗材测算(含配套工程材料差价),共计67.67元。其中:钢材25.52元/平方米;水泥12.00元/平方米;木材7.20元/平方米;沥青0.74元/平方米;油毡0.24元/平方米;玻璃0.16元/平方米;红砖18.47元/平方米,碎石1.30元/平方米;沙1.85元/平方米;自来水0.19元/平方米。

  凡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后签定购房协议的,按此价格收取材料差价。

  为确保小区建设工程质量,土建部份的资金必须保证用于施工,各开发公司不得用压低工程造价来获取利润。今后,小区地面土建工程(包括住宅、及配套项目)需按小区整体建设规模进行综合核算,其造价允许在现综合价237.67元/平方米(原建筑造价170元加现材料差价67.67元)的基础上按3%上下浮动,向下浮动的3%,不得留在开发公司,需如实上交市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小区建设(此费由市房管局负责核收)。

 二、税、费合计43.47元/平方米,其中:

  (1)新增综合费6.62元/平方米,按省建委云建字第(87)198号文;

  (2)耕地占用税12.00元/平方米,按省政府云政发(87)136号文;

  (3)营业税11.64元/平方米,按省税局(88)云税字第452号文; 

  (4)建筑营业税(含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8.49元/平方米,由施工单位向税务部门按省税局(87)云税建字第563号文缴纳。

  (5)新增人工费4.72元/平方米,按省建委(89)建字第198号文。凡1989年1月1日以前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不计新增人工费。

  (以上详见附表一)。

 三、商品住宅价格的附加费

  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属商品住宅价格的附加费。由商品住宅经营者代收,合计15.63元/平方米,交主管部门专款专用,不计入价格。具体是:

  (1)人防设施配套费4.00元/平方米,经市人民政府昆政发(87)70号文批复;

  (2)中学设施补助费5.00元/平方米,经市人民政府昆政发(88)53号文批复;

  (3)供电工程收贴费3.00元/平方米,经国家计委计资(84)536号文批复;

  (4)110KV电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用电增容费3.63元/平方米,经省政府云政发(88)221号文批复;

  (5)煤气安装费,报经市物价部门审批后,才能收取。

  (以上详见附表二)

 四、商品住宅现货浮动价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为鼓励施工企业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调节市场需求,促进各开发公司竞争。凡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后购买的商品住宅,并在本年以内交付使用的现货,价格允许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20%(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上浮金额的70%上缴政府,由市房管局代管。对参加小区开发、建设的企业,能按规划、工期交付使用并评为优质工程的项目,可由市房管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在上交政府的70%内提取部份奖励费用,奖励施工企业和开发公司。为了不增加单位住房消费负担,本文件下发后,单位购买现货的,价格不再上浮。浮动价有关具体规定由市房管局审定并送物价局备案。

 五、贷款利息

  凡从签定购房协议起在一年内交付使用的商品住宅,其建设资金是向银行贷款的,所发生的利息可计入商品住宅价格。在计算贷款利息时,需在商品住宅价格构成中扣除75元/平方米的土地征用费(这项资金由开发公司承担),再根据各开发公司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按一年期限计算出每平方米收费标准。此项工作由市房管局和市建设银行负责审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凡按工程进度付款的统建房和签订购房协议时一次付清款,一年后交付使用的零星商品房,不再收贷款利息。

 六、印花税

  按财政部(88)财工字第502号文及市财政局(88)财工字第11号文规定,印花税按签订合同双方金额的3‰收取。属企业交纳的在开发公司的管理费中列支,不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

  (详见附表三)

  以上六项统一为补充价格。

  另外二点说明:

  (1)关于建筑税,按市税局(89)市税四字第038号文规定,凡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以后签订购房协议进行施工新建住房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免征18.19元/平方米的建筑税。但需按规定由售房单位每半年(当年6月、12月)统一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免税事宜。

  (2)本补充价格仅适用于征地新建的商品住宅。属旧城改造的商品住宅价格,仍由市房管局审批,报物价局备案。

                          昆明市物价局

                          昆明市税务局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

                          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日

 (附表一)   昆明市征地新建商品住宅补充价格表

┌──┬───────┬────┬──────────────────┐

│项次│  项目    │ 单价 │                  │

│  │       │(元/平 │      内容           │

│  │       │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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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定价格   │361.99 │详见昆政发(1986)103号文       │

├──┼───────┼────┼──────────────────┤

│1. │基本价格   │181.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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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配套设施费  │140   │                  │

├──┼───────┼────┼──────────────────┤

│3. │其他费用   │37.29  │                  │

├──┼───────┼────┼──────────────────┤

│4. │地区差价   │2.80  │                  │

├──┼───────┼────┼──────────────────┤

│  │补充价格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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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材料差价   │67.67  │根据综合耗材定额及现行材料定额单价和│

│  │       │    │市场单价测算。其中含每平方米    │

│  │       │    │住宅应分摊各种配套工程的材料差价  │

│  │       │    │为14,48元。若购房者所交平价材料   │

│  │       │    │(指标)不足部分,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

│  │       │    │则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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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税费     │43.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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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增综合税  │6.62  │根据(83)去基定第10号文和(87)云建定 │

│  │       │    │198号文测算。其中含每平方米住宅应分 │

│  │       │    │摊各种配套工程的此项费用为2.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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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耕地占用税  │12   │上缴耕地所辖区财政部门。1987年4月1日│

│  │       │    │以前征用耕地建盖的住宅不收此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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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营业税    │11.64  │按原定价格中第1~3项之和359.19元的  │

│  │       │    │3.24%计收。上缴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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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营业税  │8.49  │根据(87)云建字第563号文测算。其中每 │

│  │       │    │平方米住宅应分摊各种配套工程的此项税│

│  │       │    │金2.65元。由施工单位向税务部门缴纳。│

│  │       │    │1987年7月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建盖的住│

│  │       │    │宅,不收此项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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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增人工费  │4.72  │根据(89)云建字第137号文测算。其中含 │

│  │       │    │每平方米住宅应分摊各种配套工程的此项│

│  │       │    │费用1.47元。1989年1月1日前签订施工合│

│  │       │    │同建盖的商品住宅,不收此项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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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领空附加费  │15.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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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防设施配套费│4    │上缴市人防办,统一安排使用。    │

├──┼───────┼────┼──────────────────┤

│2. │中学设施补助费│5    │上缴市教育局。不建中学的小区,由市教│

│  │       │    │育局负责安排学生上学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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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贴     │3    │交供电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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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力增容费  │3.63  │交供电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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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煤气安装费  │待定  │按煤气管理部门报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

│  │       │    │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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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现货浮动额  │    │签订购房协议后,在半年内交房的现货,│

│  │       │    │其价格允许在20%以内上浮。各开发公司│

│  │       │    │的现货价格需要上浮时,须报经市房管局│

│  │       │    │批准。浮动金额的70%上缴市政府,由市│

│  │       │    │房管局代收代管;30%归开发公司作为扩│

│  │       │    │大再生产资金,未经批准自行不浮的,处│

│  │       │    │予浮动总额的30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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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贷款利息   │    │签订购房协议后一年内交房的,由市房管│

│  │       │    │局和市建行根据各开发公司贷款情况审定│

│  │       │    │。按工程进度付款的统建房和签定购房协│

│  │       │    │议时一次付款,一年后交房的零星商品住│

│  │       │    │宅,不收贷款利息。         │

├──┼───────┼────┼──────────────────┤

│六 │印花税    │    │按财政部(88)财工字第502号文及市财政 │

│  │       │    │局(88)财工字第11号文规定,印花税按签│

│  │       │    │订合同双方金额的3‰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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