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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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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关于 强1998年度烟叶收购专卖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2302

  【发布文号】云政发[1998]126号

  【发布日期】1998-07-06

  【生效日期】1998-07-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1998年度烟叶收购专卖管理的通知

(云政发〔1998〕126号1998年7月6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烟叶种植和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及省委、省政府对烤烟实行“双控”的有关精神,确保今年我省烟叶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全省1998年度加强烟叶收购专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烟叶统一由省烟草专卖局批准的有烟叶经营权的烟草公司和受委托的单位凭烟叶收购许可证按合同收购;各级烟草公司和受委托单位只准收购本地州市县辖区内自产烟叶;烟叶收购部门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和统一规定价格进行收购,实行二次验级,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方式收购烟叶。

 二、烤烟收购按国家下达给我省的1100万担指令性收购计划组织收购。各级烟草公司必须按合同签定的收购量予以全等级收购,对超合同、无合同交售的烟叶一律不得收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收购部门超收。

  严禁烤烟自由上市和私下交易。

 三、严格烤烟运输管理。省内跨地区运输按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调拨计划,凭各地州市烟草公司开具调拨单并经专卖管理部门鉴章进行运输。调拨单随车同行,一车一证。各级执法部门要保护合法经营,不得乱扣乱罚。

 四、加强烤烟省际间调拨管理,各地州市烟草公司按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的调拨计划向省外调运烤烟,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部门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购销合同应与准运证同行;出口烤烟,省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出口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合同应随准运证同行。

 五、烤烟大贸出口由云南烟草进出口公司(云南红塔集团进出口公司负责玉溪红塔集团所属的烤烟大贸出口)统一管理。各级烟草公司烤烟需要出口,报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批准,由省烟草进出口公司统一对外谈判和经营,归口办理有关手续。

  边贸烤烟出口,统一归口云南烟草进出口公司管理。

 六、严禁机关、团体为非法收购烟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仓库、交通工具;严禁各级烟草公司向无烟叶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公章、介绍信、合同、工作证、帐号、委托书等有效证件;严禁将烤烟卖给系统外的单位和个人,杜绝烤烟流入到计划外烟厂及生产假烟的黑窝点。

 七、各级农行、财政、烟草公司要按1100万担指令性收购计划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收购资金的落实,不允许在收购烤烟时向烟农打“白条”。

 八、各级政府在烤烟收购期间要加强领导,烟草专卖局、公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烟贩子非法设点收购烤烟,发现一个取缔一个,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查扣的烟叶,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以任何理由擅自处理,必须交当地烟草专卖局统一处理。

  烤烟收购期间各级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烟草专卖局(公司)局长、经理负责制。各地要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良好的烤烟收购调拨秩序。如违反上述规定,由省烟草专卖局按《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政府领导和烟草专卖局(公司)局长、经理由于工作原因,出现问题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1995年6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强化烟草专卖管理,维护烟叶收购、调拨秩序的通告》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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