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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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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等四委办局《关于贯彻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9]55号

  【发布日期】1999-06-29

  【生效日期】1999-06-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等四委局《关于贯彻

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1999〕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的精神,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市体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局等四委局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具体贯彻意见,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体改委联系。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贯彻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根据省政府印发的《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云政发〔1998〕115号)及云政发〔1996〕200号和市委、市政府昆发〔1997〕8号、昆政发〔1996〕76号、昆政发〔1997〕56号、昆政办〔1998〕96号文件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市实际,对改制企业的资产管理、股权设置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依照国务院91号令及国家财政部财评字(1998)136号文件规定,凡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国有企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负责评估的中介机构须经国资部门审核同意。

 二、破产终结企业的资产评估不再重新进行,以法院的终结裁定书和市财政局的资产确认通知为依据,市国资局予以确认,对这类企业的改制原则上按整体式进行。

 三、企业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损失报废严格按照市政府昆政办(1998)105号文规定执行,流动资产报废由市财政局审批,固定资产报废由市国资局审批,企业报废的可利用资产,由政府收回进入产权市场统一处置,所得收入上交财政,可利用资产清收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财政、国资、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四、企业股本设置

  (一)国家股:国家股以评估确认以后的国有净资产为国家股股本的总额。

  (二)集体股:

  1、界定为非国有性质的公共积累。

  2、经产权主体批准让渡部分的所有者权益。

  (三)职工股:

  1、职工交纳的现金(包括原企业职工交纳的生产经营风险抵押金和用于生产经营职工交纳的集资款)。

  2、职工投入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3、按职工出资额配送的应付工资、福利费结余。

 五、股金来源

  1、国家股:评估确认的国有净资产总额。

  2、集体股:

  (1)界定为非国有性质的公共积累。(2)经产权主体批准,允许让渡的企业,按职工出资现金的1:1-1.3以内所有权让渡。来源顺序为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3、职工股:

  (1)职工交纳的现金。

  (2)企业配送的股权。

 六、股权的设置和分配,由各企业根据职工年龄、厂龄、职务(岗位)、职称(技术等级)、贡献、承担责任的大小等因素,将所有权、收益权和表决权明确到职工。实施方案必须经职代会通过后才能执行。

 七、为建立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激励机制,设置经营者责任股、股本按职工出资的1:0.1-0.5设置,所有权属国家。责任股专项用于企业建立新的激励机制,具体使用范围及方法另定。

  部分作为预留股。预留股及其收益主要用于出售给新参与持股的职工,奖励有特殊贡献人员、引进管理技术人才。

 八、职工持股会可设置备用金,其来源主要是职工持股会借贷的资金,新增职工认股缴纳的资金和预留股分得的红利。备用金主要用于设置预留股份、回收职工股份,以及归还职工持股会的贷款本息等。

  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的日常支出由职工持股会理事长审批,重大支出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收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

 九、职工所持股份原则上不得向企业外部转让,但可根据章程规定在职工持股会与职工之间本企业与职工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转让。

  持股职工退休时,所享有的集体股由企业收回,个人股可由企业回购,也可以继续保留或继承。

  持股职工调离、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开除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所享有的集体股由企业收回,个人股可由企业回购。

 十、应付工资结余额和应付福利费结余额作为配送股金来源转为职工个人股,自配送之日至三年内只拥有表决权和收益权,三年以后可拥有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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