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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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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5]55号

  【发布日期】1985-04-30

  【生效日期】1985-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

贯彻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1985〕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市区、县城、镇的划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昆明市的四个区(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原则上按市区的规定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为了照顾西山、官渡两个边远山区的实际情况,对西山区的谷津、团结、厂口、沙朗四个办事处;官渡区的小河、小哨、双龙、双哨四个办事处按县城、镇的规定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我市晋宁等八个县县城、镇的范围,由各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确定。

 四、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由市税务局管理,当地税务机关征收,统一入市级金库。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县、区人民政府执行。

                            昆明市税务局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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