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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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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23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8-01

  【生效日期】2001-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云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8月1日)

 一、为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需要,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再就业补助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及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再就业补助经费是指财政预算安排及按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的,用于为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下同)的地方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再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企业自行组织的用于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企业自行安排,并在原渠道列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三、再就业补助经费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四、再就业补助经费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筹集资金,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部分和社会捐赠资金等;

  (三)上级财政补助收入;

  (四)再就业补助经费的利息收入;

  (五)其它资金。

 五、再就业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是:

  (一)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的补助支出;

  (二)为开展再就业工作所需的其它支出。

 六、再就业补助经费的开支标准原则上按照经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有关职业培训、介绍、资格考核鉴定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后确定。其中,基本生活保障费由财政兜底或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省属企业下岗职工,按450元/人的标准给予再就业补助经费;其它基本生活费享受“三三制”政策的省属企业下岗职工,按320元/人的标准给予再就业补助经费。具体由劳动保障再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等实际情况予以支付。

  地县企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经费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下岗职工个人原则上不负担再就业培训经费(特殊职业技能培训除外)。一个下岗职工只能享受一次再就业补助经费。

 七、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再就业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省级实行再就业补助经费使用与再就业成果相挂钩的办法。

  (一)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工作实行定点培训和管理的办法。定点培训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所开设的专业,要符合下岗职工特点和社会需要,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定点培训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标后确定,具体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定点培训机构应从大局出发,充分挖掘潜力,降低培训费用。

  (二)下岗职工的培训工作实行“双证制”,即下岗职工培训结束后,须经考核、鉴定合格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就业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证》后,方视为培训合格。省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培训合格的人数向培训机构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

  (三)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率原则上应达到35%以上,具体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半年对省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一次考核。低于35%的,将按未达标的部分相应扣减再就业补助经费。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挂钩办法。

 八、再就业补助经费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经同级政府审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进度,按季提出并填写用款计划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用款计划经核准后,财政部门按季及时将再就业补助经费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服务机构开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资金专户”,由再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使用。

  (三)省级再就业经费实行预拨考核结算办法,即按照上述(一)(二)条的规定,省财政按季将资金预拨到省再就业服务中心,第二季度和第四个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半年的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进行考核,未达到规定比例要求的,则按规定相应扣减以后的再就业补助经费。

 九、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再就业补助经费实行专户管理、对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具体办法按云财社〔1999〕154、155号文的规定执行。再就业补助经费的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改变用途。

 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资金专户”,用于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经费。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再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再就业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年度终了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再就业补助经费决算。

 十二、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再就业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项财务检查。

 十三、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十四、中央在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经费的管理办法,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资金渠道由省级工资扶困金解决。

 十五、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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