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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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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 管理责任制考 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单位】82302

  【发布文号】云政办发[2001]20号

  【发布日期】2001-02-05

  【生效日期】2001-0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修订)》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1〕20号二00一年二月五日)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精神,确保省委六届九次全会提出的“用十年或更长一点时间,使我省人口自然增长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奋斗目标的实现,根据新时期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要求,按照“一要坚持,二要完善,三要分类指导”的责任制考核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实现“用十年或更长一点时间,使我省人口自然增长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的奋斗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家计划生育“三为主”标准,继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正确导向和鼓励创新”的要求,实行分级分类和动态管理,引导各地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加快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依照调查评估数据,分年度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严格兑现奖惩。

 二、指标设置

  (一)基本指标。

  1.人口出生率;

  2.人口自然增长率;

  3.计划生育率,包括计划外多孩率(只对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州、市下达);

  4.综合节育率,包括长效节育率(绝育率完成的加分);

  5.避孕节育措施及时率。

  (二)工作指标。

  按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和投入到位的要求,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1.各级政府每年专题讨论计划生育工作不少于两次,每次会议至少解决一项有关计划生育的重要事项;

  2.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明确的要求;

  3.在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建立通报或黄牌警告制度;

  4.每个乡要有计划生育的专职干部,村民委员会要有计划生育宣传员;

  5.健全县、乡两级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实现人员、房屋、设备三配套;

  6.由政府牵头设立公安、工商、劳动就业、计生等部门组成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相关部门有兼职人员,落实专项经费,建立管理制度;

  7.计划生育“三为主”巩固率,“三结合”开展率;

  8.健全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有专人和专项经费,并有具体帮扶项目;

  9.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经费落实到位;

  10.建立少生快富的养老保险奖励金;

  11.村宣传员报酬得到落实。

  按百分制量化考核,各项指标具体分值由省计生委根据工作发展情况分年度确定,动态调整。

 三、奖惩标准

  (一)完成人口出生率控制计划,考核总分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即可获得奖励;总分在60-70分之间的不奖不惩;对没有完成人口出生率控制计划,或总分不满60分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二)设立“前进奖”、“求实奖”、“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创新奖”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突出贡献奖”。

  1.“前进奖”。基本指标比上年有提高或者是计划生育率超过90%、长效节育率超过80%、绝育率超过50%的获前进奖。

  2.“求实奖”。各地统计误差率比全省平均误差率低5个以上百分点的获求实奖。比全省平均误差率高5个以上百分点的受惩。

  3.为鼓励各地大胆创新,年内凡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成功经验,或取得重要科研成果,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通过省级及以上专家组评估确认,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授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创新奖”,并在考核总分中加分。

  4.全面完成责任目标,并在“工作指标”中无扣分现象的地、州、市政府(行署)一把手,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授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突出贡献奖”。

 四、组织实施

  每年度由省计生委根据各地工作发展情况,提出各地《责任书》具体目标,报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与各地签订《责任书》,年终责成省计生委代表省政府对各地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兑现奖惩。

  本办法(修订)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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