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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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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西站立交桥交通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复[1990]11号

  【发布日期】1990-03-12

  【生效日期】1990-03-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西站立交桥交通管理的通告

(1990年3月12日市政府

以昆政复〔1990〕11号文批准)  西站立交桥是我市第一座立桥,为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减少事故,充分发挥立交桥在城市交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我市贯彻《条例》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一、凡驻西站立交桥沿线的单位和个及进入立交桥行驶(走)的各种车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补充规定》,并执行本通告,服从交通民警和交通执勤人员的指挥管理:

 二、凡行经西站立交桥的车辆须按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1、机动车

  东西向行驶的直行车辆在三层桥面上行驶;但通道式公共车、挂车、拖车禁止驶入三层桥面;

  南北向行驶的直行车辆以及其它方向行驶的转弯车辆在二层桥面上行驶;

  2、非机动车(含畜力车、人力车)在底层路面上行驶。禁止驶上二、三桥面;

  3、三层桥面分为上、下行车道和超车道。在三层桥面上行驶的车辆须靠右侧的车道行驶。如需超车的车辆在没有对头车的情况下,可以从中间的超车道超车。超车前必须开转向灯,超车后须驶回原车道。关熄转向灯。

  4、凡在二层环岛行驶的机动车辆靠右循环,行经一个路口转弯的车辆在环岛外侧车道行驶,行经两个路口转弯的车辆在中间车道行驶,行经三个路口转弯的车辆在靠环岛内侧的车道行驶,各条车道的车辆出口时,须提前变换车道。

  5、凡行经二层环岛的车辆须按后进环道车辆让已先在环道内的车辆优先的原则行驶。

 三、机动车辆通过西站立交桥,须遵守下列规定:

  1、二层匝道及环岛禁止超车;

  2、三层桥面禁止调头;

  3、载质量超过20000千克(20吨)的货运汽车和载质量超过100000千克(100吨)的挂车,拖车禁止通行立交桥;

  4、货运车辆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五米时,禁止通行立交二层匝道及桥面。

  5、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

  但是遇有低于上述规定的限束交通标志和路在文字标记时,应按所示时速行驶。

  6、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时速的限制。

 四、各种车辆在立交桥行驶时,一律按规定方向行驶,不准逆行、但自行车允许在人行道上逆向推行。

 五、立交桥西头至铁路平交道(含西虹路口)东头至人民西路口(含昆师路口)南头至交林路省农研所路口,北头至建设路口(不含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左转弯。需左转弯的车辆须从立交环岛或其它道路绕道行驶。在上述路段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准停车。

 六、履带式车辆不准进入立交桥行驶,运载超宽、超重、超高物资的车辆如确需通过立交桥,须事先经我局交警支队批准,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七、行人必须在底层人行道上行走,横过街道时须走人行横道,行人禁止进入立交二层、三层桥面行走和停留。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局交警支队批准,不准在立交桥范围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城建养护部门为维修道路,需临时占用挖掘立交桥路面时,须与交警支队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

  其它单位和个人需要挖掘立交桥路面时,须经道路养护部门同意后,由交警支队办理审批手续。

 九、除公安机关外,其它部门不准在立交桥上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

 十、交通肇事处理按《补充规定》第六章“交通肇事处理原则”的之规定处理。

  如因车辆、行人不各行其道、违反行(驶)走造成事故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骑)人员违章进入二、三层桥面或在不准横穿转弯路段,横穿转弯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一切损失,后果由行人,非机动车驾(骑)人员负责。

  2、机动车驾驶员违反分道行驶规定,逆向行驶或在不准转弯的路段转弯而造成交通事故的,从重追究驾驶人员的责任,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一律由本人负责。

 十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条例》和《补充规定》之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特此通告

                           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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