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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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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302

  【发布文号】云政办发[2001]155号

  【发布日期】2001-08-20

  【生效日期】2001-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1〕155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WTO)的形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省政府自2000年7月以来,对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办事机构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投资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颁布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决定》(省政府令第9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02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三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03号),分三批向社会公布了省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的目录。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对省政府令第98号、第102号、第103号已明确下放由地、州、市审批的事项,应当按照下放权限履行好行政审批职责;已明确由审批转为服务的事项,应当努力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已启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地、州、市,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注意与省直部门清理结果对应衔接,加大清理工作的力度,提高清理工作的质量;尚未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地、州、市,应当尽快启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统筹规划,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各地区应当将本地区擅自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为此次清理的重点。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政公署要在今年内把清理情况报送省人民政府。

 二、省直各委、办、厅、局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目录执行。凡是取消或者未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进行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规范、简化审批程序,对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职责、程序、时限及相对人需要报审的材料等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各部门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时,应当认真对照省政府公布的其他相关部门的清理目录,做好衔接工作。如果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原有的涉及其他部门的前置审批事项已在清理中取消的,本部门不应再将该前置审批事项作为对相对人审批的条件。

 四、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动态的工作。为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必然要对部分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以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也应作相应地取消或者简化。目前,国务院、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已着手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地、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清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相应对照本地、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为下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做好相应的准备,打下坚实的基础。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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