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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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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糖储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2302

  【发布文号】云政发[1999]108号

  【发布日期】1999-05-25

  【生效日期】1999-05-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食糖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9〕108号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省计委、省经贸委、财政厅、轻纺厅、贸易厅,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银行,省商业储运公司、省糖烟酒公司:

  现将《云南省食糖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食糖储备管理办法

  为搞好全省的食糖总量平衡,帮助制糖企业解困,切实解决向农民打“白条”问题,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计经贸〔1999〕471号文的要求,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原则,现将此次食糖收储的管理办法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此次食糖收储数量为10万吨,储备期限1年。收储时间必须在1999年6月20日之前完成。

 二、收储企业为省商业储运公司承储6万吨,省糖烟酒公司承储4万吨。

 三、收储价格、动销价格按市场价由承储企业按“购得进、卖得出”的原则确定。并报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行备案。储备期间内省财政只负担储备贷款利息和储备费补助80元/吨,动销时所发生的一切盈亏均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四、随着储备食糖的不断入库,食糖市场销售价格可能回升,如果价格升到3000元/吨以上,即使收储任务尚未完成,承储企业也必须停止收储;根据食糖市场变化情况,若不到储备期限确需出库,承储企业要事先将出库数量、时间报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批准;若省政府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决定动销时,由省计委通知承储企业及时进行销售。

 五、此次收储的食糖必须是从糖厂直接购进的本榨季新糖,收储企业不得用现有库存抵顶或从中转环节购进,收储的食糖必须保证质量,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一级白砂糖。承储企业要与省经纺厅衔接,并将分厂收购数量、储存库点报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行共同确定。

 六、收储贷款由省工商行提供。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法定利率执行,不得上浮。贷款利息在10万吨以内据实结算。利息的拨补办法由省财政厅按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计经贸〔1999〕4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省工商行、省财政厅对收储贷款、利息和费用的使用要进行严格监管,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供应和拨补。承储企业要将食糖的收储进度随时报省工商行,省工商行将根据食糖进库数量供应相应贷款,省财政厅按实际贷款数拨补相关补贴。承储企业对食糖的收储资金要建立专户,不得挪作他用,食糖出库后要即时将贷款足额归还银行。

 八、提供此次储备糖源的糖厂,必须保证将50%以上的售糖款兑付给蔗农。糖厂所在地州市政府(行署)要进行督促、检查,若不能兑现,则由省工商行相应扣减下一榨季糖料收购款。省工商银行要与承储企业签订还款责任书,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

 九、承储企业要对储备糖进行严格管理,努力降低储备费用,并相应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省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储备糖的储备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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