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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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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学 场地不受侵 , 强 舍场地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配套建设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0]42号

  【发布日期】1990-03-14

  【生效日期】1990-03-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学校场地不受侵占,加强

校舍场地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配套建设的紧急通知

(1990年3月14日昆政发〔1990〕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

  我市中小学校场地普遍狭窄,教学设施不足,加之由于种种原因被侵占或改作其他用途,生均占地及生均占有建筑面积都达不到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直接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对于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十分不利。因此,加强学校场地校舍的管理、保护和建设非常必要。根据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议案,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0年第三次常务会议认真研究,现将决定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非法侵占学校校舍和场地。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无权擅自出售、转让学校场地校舍。除晚上用于业余教育外,各校均不得出租学校场地和校舍。

  经各级政府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由厂矿企事业单位、社会群众团体、集体或个人用于兴办教育事业的场地及建筑,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各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确需使用本校部分场地校舍的,必须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前提下,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用于勤工俭学的场地和校舍,不得出租、转让和出售。

  生均占地面积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学校,不得在校园内新建和改扩建教职工宿舍。

 四、在旧城改造工作中,要优先保证中小学校用地,对低于国家规定用地标准的学校的占地面积,只能适当扩大,不能减少。

  在新居民小区开发建设中,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的实际需要,优先确保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的配套建设。

 五、对历史遗留下来的校舍场地被侵占和改变用途的问题,凡属情况清楚,依据确凿的,要坚决按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学校或教育部门;对于情况复杂,依据不足,解决处理有一定难度的,责成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先认真清理,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妥善加以解决。当前,凡土地、房屋使用权属不明确,与学校有争议的场地,在权属未明确,争议未解决之前,一律不准新建或改建、扩建任何建筑。

  各县区政府、市属各委办局要树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人民教育人民办,办好教育为人民”的思想,认真组织力量,对所属学校及涉及学校的房地产进行认真检查清理;市建委和规划、城建、房管等各有关部门要对旧城改造及新区建设工作中有关学校的布局、改造及新建情况进行检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今后凡发生违反本通知规定精神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必要的处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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