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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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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招商引资奖励制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2302

  【发布文号】云政发[2001]74号

  【发布日期】2001-05-27

  【生效日期】2001-05-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云南省招商引资奖励制暂行规定

(云政发〔2001〕74号2001年5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参与云南省的招商引资,进一步扩大全省利用外资规模,促进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云南省成功引进外资并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中介人),为本规定的奖励对象。

 第三条 对引进现金投资的,按照外资实际到位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其中,引进外资100万美元以内的,按照实际到位金额的1%给予奖励;引进外资超过100万美元、在1000万美元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照0.7%给予奖励;引进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照0.5%给予奖励。

  引进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经合法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按照验资金额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奖励。

 第四条 奖励资金按照项目建成后企业所得税的隶属关系,实行省、地(州、市)、县分级承担,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凡列入省级重点对外招商引资的项目,外资到位后,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支付。未列入省级重点的项目,由地(州、市)或县级财政支付。

 第五条 对省级项目中介人的确认,由中介在引荐项目报请省级审批或直接登记时,将引荐项目投资方对中介人的资格证明书面材料,一并报省外资办备案,经审核合格后,由省外资办发给奖励备案确认书。

  对各地、州、市审批项目中介人的确认,由当地政府指定部门初审合格后向中介人出具奖励备案确认书。

 第六条 中介人凭奖励备案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身份证或护照向省外资办、省财政厅或地、州、市政府(行署)指定部门申请奖金。

  省外资办、省财政厅或地、州、市政府(行署)指定部门审核合格后,报经省或地州市政府(行署)批准,由同级财政于下月第一个工作日办理奖金兑付手续。

 第七条 奖金以外汇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八条 中介人获得奖金后应当依法纳税,税款由各级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第九条 引进港、澳、台地区资金的中介人,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条 引进外资的受益单位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对出具假资格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应依法追究中介人和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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