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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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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村镇建设中有关收费的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复[1986]47号

  【发布日期】1986-05-30

  【生效日期】1986-05-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

村镇建设中有关收费的管理使用办法

(1986年5月30日市政府

以昆政复〔1986〕47号文批复同意)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市曾公布了昆政发〔1983〕41号文件,明确规定村镇建设用地要缴纳土地使用费及违章建筑罚款,目前,少数县、区、乡出现了乱支滥用所收费用的情况,为了加强对收费的管理和使有,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区按规定对村镇建房占用土地收取的土地使用费及违章建筑罚款,必须按以下范围使用:

  1、用于区、乡两级从事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补贴及培训费支出。

  2、用于村镇建设管理中必须支付的勘察设计、调查研究、印刷等费及必须购置的资料、图集、简单工具等的开支。

  3、用于区、乡两级村镇建设管理专业会议经费开支。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省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4、用于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福利事业、文化教育设施、改善村容镇貌等建设(如在村庄内修路、铺路、装路灯、绿化、建公园等)。

 二、所收费用不得用作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建设投资。不得用于应由行政支出的费用(如购置机关的各种办公用品、电视、照相等设备及购买机关交通工具,建盖机关办公楼和宿舍楼等)。不得用于招待、请客、送礼,更不得分给个人。

  属于罚款的收入,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和管理。

 三、所收费用应单独设帐,并在农业银行或工商银行开户储存,不得与其它经费混淆使用。

 四、各县区财政部门、银行和城乡建设局,应对费用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开支,银行有权拒绝支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五、本办法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县、村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执行。

                          昆明市基本建设管理局

                            一九八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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