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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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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收取办法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复[1987]20号

  【发布日期】1987-03-05

  【生效日期】1987-03-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收取办法

(一九八七年三月五日昆政复〔1987〕20号文批准)  为加强我市城市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管理,保证《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贯彻实施,根据市人民政府昆政发〔1983〕122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从一九八五年元月一日起,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均应按规定交纳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二条 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相当工程概算总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计算。地下综合管网及其它隐蔽工程竣工档案的保证金数额,仍按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政发〔83〕122号文件规定收取百分之五。每项工程的竣工档案保证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四万元(详见附件)。

 第三条 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包括部队),在申请新建、扩建、维修及管网施工时,均须由建设单位从基本建设投资总造价中,核定和预交该项工程竣工档案所需的保证金。

 第四条 保证金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收取,在市建设银行专户存储,市属县(区)由各县(区)城乡建设局收取,在县(区)建设银行,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待建设单位按要求报送竣工档案后,应将保证金及时如数退还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关交竣工档案的,管理部门有权用保证金组织力量督交竣工有关材料。

 第五条 各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签订设计、施工承包合同时,应明确编制和报送竣工档案的责任、要求和经济约束办法。

 第六条 不按规定编报竣工档案的,按市政府昆政复〔1985〕14号文件的规定处理,由于竣工图纸、材料不准确而造成事故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县区城建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昆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二月三十日

 附件:  城市基本建设工程预交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收费标准

  昆明市地区各项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收费标准如下:

  1、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工程交1%(民用建筑交2000元);

  2、总投资50万元至250万元交1.5%;

  3、总投资250万元以上交1%,保证金最高限额暂定4万元;

  4、驻昆各建设单位在与设计、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按以下比例签订各有关单位所承担的竣工档案保证金数额:建设单位30%;设计单位15%;施工单位55%。

                      昆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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