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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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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办[1999]78号

  【发布日期】1999-10-25

  【生效日期】1999-10-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1999〕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云南省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暂行规定》,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云南省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第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款时,一律凭《收费许可证》或《罚没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和亮证罚款,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资金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和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确需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的,应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持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向人民银行提出开户申请,并持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方可在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经批准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及时足额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中的资金(含利息)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开设或多头开设预算外资金收支帐户。

 第五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由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统一开设和管理。

  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只能核算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款项,单位不能直接支用。

  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只能办理和核算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单位使用的资金及该部分资金的支出,不得发生资金收入款项和其他业务。

 第六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的管理规定,必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

  执收执罚票据的购领和管理,由各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机构负责。

 第七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的管理制度。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的除外。

  罚款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制度,即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法律、法规规定和因特殊情况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对其他罚没财物的管理,执法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解下拨关系的,应实行上下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结算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应建立适应于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求的内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制度。不得脱离本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主体和统一核算管理制度、另行建立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支核算体系。

 第十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将财政预算核拨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不按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财政部门应停止其资金核拨。

 第十一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单位财务收支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原则,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情况,统一审核执收执罚单位年度经费预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资金,优先用于满足相关业务的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及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对财政核拨的资金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开设的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并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库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管理制度以及票据管理稽查制度,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堵塞漏洞,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收执罚部门在“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增强服务观点,及时审核办理有关帐户开设、变更、撤销和收费、罚没款票据发放及有关款项的拨付等工作。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的监管,同时监督有关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或决定)撤销有关单位的非法帐户,并将帐户中的资金按财政部门要求划转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财政、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凡是未经中央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都要取消;超过标准的要坚决降下来;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许可证》的发放、日常管理和年度审验工作。法制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罚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年度审验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要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作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重要内容,对收费和罚没项目多、数额大和执收执罚行为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重点审计,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要与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收支两条线”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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