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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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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办[1998]101号

  【发布日期】1998-11-16

  【生效日期】1998-11-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1998年11月16日昆政办〔1998〕101号)各郊县(市)、区人民政府:

  我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1993年开展以来,已取得很大成绩,积累基金超过亿元。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按照国务院和《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就加强管理和监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运营

  1、基金必须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拆借、担保或抵押,更不能直接用于投资。基金运营现阶段只能用于购买国债和存银行增值。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立即纠正。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挪用、截留或侵占基金。非主管单位的领导不得干涉基金运营的渠道、程序和手续。

  3、基金运营必须保值增值。县(市)区运营不得低于市级规定的最低增值要求,达不到规定增值要求的,应及时委托市级代为运营。

  4、加强基金管理,严防基金流失。凡是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直接投资的,要坚决采取措施,务必于1998年12月31日前全部收回。

 二、基金管理

  1、市民政局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评估、运营和管理,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基金管理运营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稽核。

  2、县(市)区民政局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处为基金基本核算单位,负责对本县(市)区内的基金单独核算、运营和管理。

  3、各级基金经办机构都必须配备专业会计和出纳,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三、处罚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的养命钱,必须坚持谁管理基金,就由谁承担基金增值的责任;谁运营基金,就由谁承担风险;谁乱用基金造成了损失,就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及时按规定将基金转入专户运营,造成利息损失的;

  2、贪污、挪用基金的;

  3、拆借、截留、抵押或用于直接投资造成损失的;

  4、基金增值达不到规定要求,又不委托上级单位运营,造成损失又无法弥补的。

  强化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是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关键,也是今后工作的重点。我们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发展,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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