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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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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减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办[1999]82号

  【发布日期】1999-11-02

  【生效日期】1999-1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制止乱收费、乱罚款、

乱摊派,减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1999〕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昆发〔99〕9号)精神,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负担,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制定了《关于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减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经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减轻个体

           工商户私营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制止和纠正向个体工商、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负担,使之成为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1996)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1993)14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制止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省有权单位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均无权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二)对涉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必须严格审核。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实行统一政策,严禁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超标准收费。

  (三)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指农村集资办学、集资办电、修路、建住房等)的集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的基金项目外,一律不得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费用和罚款。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费用和罚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和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

 二、全面清理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

  (一)凡国家明令取消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

  (二)凡明令降低标准和已合并的项目,要按照规定执行。

  (三)凡利用行政权利和垄断地位进行经营服务,并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费用的,要报经物价部门批准,按照自愿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收费。

  (四)凡未按规定申报、批准的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要一律严肃查处。

 三、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认真执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执收单位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费用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并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依法纳税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否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拒绝交费,并可向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诉中心或财政、物价、税务部门举报。

  进一步完善昆明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交费卡》制度。“交费卡”由县(市)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制作,收费单位在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并在《交费卡》上登记。

 四、执罚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恰当的行政处罚,并凭《罚款许可证》做到亮证处罚,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云南省罚没财物专用收据》或《云南省当场处罚专用收据》。

 五、为保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执收单位应严格遵守:

  (一)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收费;

  (二)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三)严禁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

  (四)严禁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强买强卖,强制指定服务,从中牟利;

  (五)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收费;(六)严禁将应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

  (七)严禁强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

  (八)严禁强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

  (九)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六、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

  (一)各级财政、物价、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或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纪违规行为。

  (二)各县(市)区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要设立联系点,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

  (三)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顶风作案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七、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各新闻单位,要突出宣传党和政府减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负担的方针、政策。对于违反规定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昆明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诉中心

  电话:3134732

  地址:盘龙路市委办公大楼10楼

  昆明市财政局举报投诉

  电话:3526827

  地址:永安路东段

  昆明市物价局举报投诉

  电话:3139013

  地址:昆明市北京路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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