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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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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昆明市

  【发布文号】昆政办通〔2002〕19号

  【发布日期】2002-03-26

  【生效日期】2002-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昆政办通〔20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全国人大九届五次会议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城镇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权益,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居民的关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原来各地执行标准的基础上,按同一增长比例适当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和安宁市、宜良县、石林县、晋宁县、呈贡县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每月由182元调整为190元;

  二、嵩明县、富民县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由156元调整为163元;

  三、东川区、寻甸县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由143元调整为149元;

  四、禄劝县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由130元调整为136元;

  五、调整后的城标准从2002年4月起执行。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所需资金,仍按昆政发[1998}60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深化改革、维护稳定,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各市和县(市)区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城市“低保”工作力度,把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今年6月以前做到应保尽保。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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