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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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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9]168号

  【发布日期】1989-08-18

  【生效日期】1989-08-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管理办法

(1989年8月18日昆政发〔1989〕168号)  为贯彻我市《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有关规定》,促进联合与协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是昆明市人民政府主管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检查、协调全市横向经济联合与协调工作。

 第二条 凡下列经济联合组织,须经过审批方可成立:

  1、通过联合,建立或组成新的经济组织;

  2、通过联合,更换企业法定名称;

  3、通过联合,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增加产品品种或共用产品商标;

  4、省内外企事业单位来昆开设“窗口”;

  5、依法需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进行注册登记的经济联合组织。

  经济联合组织必须是经济实体,禁止将经济联合组织变成行政管理机构,或在经济联合组织上建立行政管理机构。禁止将现有的行政管理机构换块经济组织的牌子,继续行使行政管理。

 第三条 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应按下列规定审批:

  1、本市县(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单位联合,使用“县(区)”企业名称的经济联合组织,由联合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所指定的部门审批,并报市经协办备案;

  2、本市市属企事业单位在工业、商业、农业内部实行联合,使用“昆明市”名称的经济联合组织,分别由市经委、财委、农委、建委按归口管理原则审批;

  3、本市所属企事业单位与省外、市外单位联合,或实行跨部门联合(如工农商联合)的经济联合组织;以及由市经协办牵线的联合组织,使用“昆明市”企业名称的,由市经协办审批;

  4、新组建的企业集团,或需改变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财政解缴渠道的经济联合组织,由其确定的行政主管单位审核后,按归口管理原则分别报市经委、财委、农委、建委、体改委审批;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分别由市经委、财委、农委、建委、体改委按规定报市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审批;

  5、外地企事业单位来昆开设“窗口”的,由市经协办审批。

  各种联合经济组织经审批后,方可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

  市经委、财委、农委、建委、体改委、经协办在审批工作中,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审批工作。

 第四条 凡需报批的经济联合组织,应提交下列文件:1、经济联合组织的协议;2、经济联合组织的章程;3、可行性研究报告;4、经济联合组织主管部门的意见;5、经济联合组织如申请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还应提交特殊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批准证件。

  审批工作要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为审批单位提供方便。

 第五条 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要适应我市调整产业结构、产业政策的需要,充分利用我市资源和加工优势,大力发展开发能源,原材料生产的联合项目;以及投入少、见效快、有利于挖掘现有生产力,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有助于改善企业管理,推进技术进步的联合项目。

 第六条 凡属由市经协办牵线搭桥,传递信息,协助企业引进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并已取得效益的项目,市经协办可向受益单位一次性收取适当的信息、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省政府《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市经协办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开支事实,与受益单位商定。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酌情减免收费。所收费用只能专款用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业务,不得用于改善职工福利或发放奖金、补贴,并由财政监督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昆明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一九八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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