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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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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823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2-03

  【生效日期】1997-12-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5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昆明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都应事先向所在市、县(市)区园林管理部门呈报经审查同意的绿化用地建设平面图,方能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二、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凡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建成竣工后,应由所在县(市)区园林管理部门进行绿化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将绿化建设竣工图作为城镇绿化档案保存。”

 三、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花草树木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市、县(市)区园林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200元罚款。”

 四、凡《条例》中有“县(区)”地方,一律修改为“县(市)区”。

  本决定待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施行。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根据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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