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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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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成建制单位迁入我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6]173号

  【发布日期】1986-08-22

  【生效日期】1986-08-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成建制单位迁入我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年8月22日昆政发〔1986〕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昆有关单位,驻昆部队:

  近年来,我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猛增。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间,平均每年净增20,899人,高于人口自然增长(同口径比较,人口自然增长为14,802人)。其中,盘龙、五华两城区人口机械净增长平均每年16,618人。去年全市人口机械增长达26,229人,其中两城区增长23,396人。城市人口的急剧增长,给城市工作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加剧了城市的客观环境容量和城市基础设施不足的矛盾,也加重了地方财政用于城镇人口的各类补贴。因此,控制城市人口增长,已成为我市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为了认真贯彻经国务院批准的《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精神,既要保证人才合理流动,又要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现就成建制单位迁入我市市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外各有关单位,凡需成建制迁入我市辖区范围的,应在符合国民经济调整要求和不影响《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迁入定点须服从《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安排。市辖西山、官渡区和其它县需迁入盘龙、五华两区的单位,要严格控制。确需迁入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下列情况视同成建制迁入单位对待:

  1.需关 、停、并、转、迁的单位。

  2.一次迁入人数在十人以上(含十人)的。

  关、停、并、转、迁的原则是城区――近效区――远效县,就下不就上。经批准小批量一次性迁入昆明规划城区的,原则上三年以内不再办理其他人员的迁入手续(特殊情况例外)。

 三、凡经批准成建制单位迁入我市规划城区的人员及随迁家属,按迁入人数计算,由所在单位每人一次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八千元。迁入规划近郊区的交四千元(规划的城区和近效区范围附后),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对本市急需的科研、教育等成建制迁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收费标准上酌情给予优待。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统一征收,并上缴市财政列入城市建设专项经费统一安排使用。迁入人员必须持有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方可到公安部门和粮食部门办理落户和粮油供应等手续。

 五、上述通知从一九八六年起执行。若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      昆明规划城区和规划近效区范围划分

  1、规划城区范围

  东至金汁河西;南至南坝、关上、大观楼;西至土堆村、黄土坡、王家桥:北至财贸学院、金刀营。

  2、规划近效区范围:

  东至金马村、阿拉乡办事处、大小石坝、西邑村;南至海埂、大倒山、官渡、羊甫、小板桥、洪家村;西至碧鸡关、龙院村、昭宗村;北至茨坝、花鱼沟、松花坝、金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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