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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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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 用市区道路(空地)建盖临时性建筑及道路开挖办理审批手续的通知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9]27号

  【发布日期】1989-02-09

  【生效日期】1989-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占用市区道路

(空地)

建盖临时性建筑及道路开挖办理审批手续的通知

(1989年2月9日昆政发〔1989〕27号)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城乡建委、市城建局、公安局、工商局:

  我市市政市容管理工作,在执行昆政发〔1987〕189号文件和昆政发〔1988〕143号文件以来,收到了较好成效,城市环境有所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为充分发挥我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综合、监督、协调、服务的管理职能,克服目前占道设点审批中存在的“多头审批,重收费,轻管理”等弊端。经去年底召开的昆明市政市容管理工作会议讨论决定,将占用市区道路(空地)建盖临时市场、停车场(包括自行车停车场)、货亭、摊点、棚屋、施工围栏等(以下简称临时性建筑)及道路开挖的审批工作,按“审批者不收费,谁管理谁收费”的原则,分部门统一集中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占用城市道路(空地)、规划道路建盖临时市场、货亭、摊点、棚屋的,统一由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审批;凡属占用城市道路开设停车场(含自行车停放场地)、修建临时施工围栏的,统一由市交通警察支队审批;凡属在市区和城郊结合部开挖道路的,统一由市城建管理局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凡需在昆明市盘龙、五华区和城郊结合部的现状道路,规划道路红线以内,建盖临时性建筑及开挖道路的;由建设单位向所在辖区城管部门申请,经辖区城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分别按上述审批权限的划分,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由辖区城管部门按规定签定协议,收取费用,发给临时建筑和道路开挖许可证,并负责好批后管理工作。

  2、凡需在昆明市盘龙、五华区和城郊结合部的现状道路、规划道路红线以外及城市空地上,建盖临时性建筑的;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管理处申请,经市规划管理处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市规划管理处按规定签定协议,收取费用,发给临时建筑施工许可证,并负责好批后管理工作。

  3、凡需在通住昆明市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郊区道路(昆明至西山、筇竹寺、黑龙潭、金殿、昙华寺、海埂、大观公园)沿线现状道路红线以内(即行道树、排水沟、公路边坡顶以内)和通往机场、车站、码头的郊区现状道路沿线红线以内,建盖临时性建筑及道路开挖的;建设单位应按道路管理养护分工负责的路段,分别向省、市公路管理部门或市、区城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公路、城建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按上述审批权限的划分,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公路、城建主管部门按规定签定协议,收取费用,发给临时建筑和道路开挖许可证,并负责好批后管理工作。

  4、凡需在昆明市盘龙、五华区和城郊结合部跨越城市的铁路沿线(属铁路部门征用分管的地带),建盖临时性建筑的;由建设单位(含铁路系统各单位)向铁路管辖部门提出申请,经铁路管辖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铁路管辖部门按规定签定协议,收取费用,发给临时建筑许可证,并负责好批后管理工作。

 二、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市城建管理局,要认真组织好有关部门人员,按所划分的审批权限,认真负责,及时慎重的开展对各类临时性建筑和道路开挖的审批工作。审批的表格和许可证统一由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印发(费用在收取的占道管理费中列支)。

 三、今后凡未按本通知要求审批的临时性建筑及道路开挖,均属违章建筑和违章作业;由市交通警察支队、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和市政民警队追究批准单位领导责任并按章处罚。在本通知公布前已审批过的临时性建筑,由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清理整顿,重新换发许可证。各临时性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清理整顿通知后的二个月内,须按上述审批程序办理审核换证手续,逾期不办的按违章建筑论处。

 四、今后凡需占用道路、广场、城市空地建盖临时性建筑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本通知规定的审批程序申办营业地点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发给营业执照。

 五、本市以前下发的有关占用道路,城市空地建盖临时性建筑及道路开挖的文件,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如发现越级越权审批及未按本通知程序办理的,要追究批准人的责任,并限期由审批单位负责拆除或撤消。

 六、今后如因国家建设需要(如拓宽道路、旧城改造等),需拆除和撤销的临时性建筑和经营场地,各建设单位和经营部门应服从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无条件予以拆除,并由各管理部门按规定负责监督实施。

 七、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中遇有什么新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反映。

 八、本通知从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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