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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9]18号
【发布日期】1989-01-21
【生效日期】1989-0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村镇规划建设服务费收取和使用的办法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昆政发〔1989〕18号) 根据《昆明市贯彻执行〈云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结合我市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村镇规划建设服务的收费和使用办法。
一、村镇规划建设服务费,指在全市的村庄、集镇(含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管理的收费,没有管理业务或服务性质的,不得收取。
二、凡经批准在我市各县、区、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一切单位或个人,按建设项目的不同性质,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缴纳规划建设服务费。
三、收费标准:
1、住宅及公共建筑,建平房的,每平方米收0.30元至1.50元;建二层以上楼房的,每平方米收0.20元至1.00元。
2、生产性建筑,建平房的,每平方米收0.50元至2.00元;建二层以上楼房的,每平方米收0.50元至1.50元。
3.贫困村庄、贫困农户、民族乡、村或修建社会福利性质的公共设施,可视情况酌情减收或免收。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在上述市定收费幅度标准以内,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本办法未公布前各县、区自定的收费标准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村镇规划建设服务费的使用范围:
1、各县、区的乡、镇人民政府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管理经费、人员经费和进行技术培训的经费补助。
2、村镇规划、设计、收集资料、经验交流等费用的补助。
3、村镇规划、测量、设计等小型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的补助。
4、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专业会议经费补助。
六、村镇规划建设服务费,由各县、区的乡、镇人民政府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收支,按规定留用和上缴。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同级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取的村镇规划建设服务费中,自留百分之八十五;上缴县、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百分之十五,不再上交市。实行以乡、镇为主,县、区领导,市给予指导的分级管理原则,共同搞好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八、本办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政发(〔1983〕41号文件和昆政复〔1986〕47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九、本办法由昆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昆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物价局
一九八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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