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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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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电视系统共用天线安装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复[1988]64号

  【发布日期】1988-08-10

  【生效日期】1988-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电视系统共用天线安装管理办法

(1988年8月10日昆政复〔1988〕64号)  为加强对我市电视系统共用天线安装的监督管理,提高共用电视天线安装质量,改善电视收看效果,依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昆明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的有关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本市或外地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经营和承接共用天线安装的单位,均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简称共用天线,含闭路电视及地面卫星接收设备),属广播电视设施,由市广播电视局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对共用天线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标准问题、质量责任仲裁,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凡经营和承接共用天线的安装单位,应先到工商行政策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向市广播电视局申请办理《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安装业务。无《营业执照》和《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承接共用天线的安装工程。

 第四条 经营和承接共用天线的安装单位,必须具有足够数量的施工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施工机具和测试仪器等设备。

 第五条 共用天线工程中所使用的电缆、设备、元器件等必须有生产厂名、地址、检验合格证,否则,不准安装使用。

 第六条 共用天线安装工程开工前,安装单位必须与用户签定安装合同,并将合同抄报市广播电视局。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装的主要项目、总户数、安装工程总价、预付工程款的数量;

  二、施工和验收的技术标准;

  三、共用天线系统的使用保证期,以及在保证期内发生质量事故时,安装单位应负的技术、经济责任等。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按工程总价40%的比例留下工程尾款,待整个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足额补付给安装单位。

 第八条 共用天线安装完毕,由安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书及有关图纸资料,报请市广播电视局组织验收,并缴纳工程总价1%的验收费。经市广播电视局以及市标准计量管理局验收合格的工作,由市广播电视局发给《使用证》。

 第九条 在共用天线验收中,视听性能达不到验收标准,安装单位应负责返工,经调试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由安装单位负责拆除全部安装工程,退回用户预付款。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由市广播电视局、市标准计量局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处以工程总价10 ̄20%的罚款,直至收回共用天线《安装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广播电视局、市标准计量局共同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昆明市广播电视局

                            昆明市标准计量局

                             一九八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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