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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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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8]40号

  【发布日期】1988-02-10

  【生效日期】1988-0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

(1988年2月10昆政发〔1988〕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各大中型企业:

  为贯彻“稳定经济,深化改革”的方针,进一步搞活企业、搞活城市,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对一九八八年有关经济政策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中央和省市制定的各项经济政策、奖惩办法以及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同企业签订的各种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包括承包、租赁的奖惩办法,“双增双节”的奖励办法以及超收分成、减亏分成、税利挂钩的办法等,要按规定,逐项落实,保证兑现。

 二、对各县区实行的财政递增包干的政策,按一定五年的精神不变。因灾减少收入的县区,可以采取借贷办法,对包干基数不调不减。

 三、对各县区领导班子,继续实行项目考核,具体办法另文下达。除市商业局按一定三年的办法执行外,其余各行政部门不再搞层层承包,改为实行目标责任制,将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列入干部考评项目;各部门要围绕全市的奋斗目标,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提出自己的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四、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大中型企业的各项政策规定继续执行。在国营大中型企业中,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国营小型工商企业中,全面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制和租赁制。对国营小型工商企业可采取个人承租、合伙承租、集体承租,也可以由其他国营或集体企业实行承租。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承租人必须努力发展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对有的国营小型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实行拍卖。

 五、在推行和完善承包经营制的同时,要将“两保一挂钩”作为承包的基本形式加以实施,不但要包利润,还要包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资产增殖。

  要把竞争机制引入承包,推行公开招标承包的办法;把兼并机制引入承包,企业之间可以打破所有制和行业的界限,进行承包、兼并,以好带差,以大带小。租赁企业新增资产按资金来源确定所有权。集体投资的归企业;个人投资的归个人,租赁期满可自行带去,可以折价卖给企业或入股,亦可以一次或分期提取。

 六、对荣获国优、部优、省优、市优称号的产品,企业有权在国家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加价出售。

 七、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挂钩浮动”的办法,对已实行这一办法的38个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对未实行这一办法的企业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由市劳动人事局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范围内,企业有权决定职工的工资、奖励分配形式和办法。今年,要大面积推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岗位工资、浮动工资等办法,进一步打破分配上的“大锅饭”。

  未实行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企业工资统标升级从奖励基金中开支的五元,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可以列入成本。企业可视经济效益情况,按标准工资总额的3%提取使用加班工资,超过3%的,须报主管部门审批。超过7%的,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

 八、一九八六年批准饮食、理发、沐浴、修理、服务等行业实行提成工资在税前列支的办法,今年继续执行。对国营饮食行业按云商管字(87)07号文批准减免所得税三年的规定,即从1988年-1990年,应继续贯彻执行。

  对商办工业的各项政策继续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给予商办工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必须予以落实。

 九、凡没有实行承包经营目标责任制完成上缴税利任务好的企业,按市政府(1986)149、150号文件规定的“超收分成”办法,给厂长(经理)级干部一次性嘉奖,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十、企业对于采购员、产品推销员,实行工资奖励与工作任务挂钩的办法,或者实行定额包干,可用合同的形式加以明确,并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去年尚未兑现的,应按规定兑现,可以列入成本。

 十一、对计划内政策性亏损的国营工商企业,继续分别执行“亏损总额包干,吨亏包干,亏损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或者全部留用”的政策。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也可按亏损金额实行逐年递减的原则进行承包,一定三年。对经营性亏损的企业,继续实行“财政不给补贴,不给减免税,企业不发奖金”的政策。

 十二、为鼓励出口商品的生产,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出口商品的生产或供货单位,从今年一月一日起,从外汇奖励基金中发放奖金,全年不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奖金税。机电产品出口的生产企业,从出口奖金中用于职工奖金部分,全年不超过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免征奖金税。按规定提取和发放给职工的原材料节约奖,不计入奖金总额免征奖金税。

 十三、职工在不影响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后,经批准利用工休、节假日从事对外劳务活动而为本企业取得的收入,由企业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在纯收入中提取10-15%作为一次性奖励,不计入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十四、各企业、单位对有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班组)发放的年度一次性奖励,可按企业隶属关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企业标准工资总额的1%中提取,奖金可列入成本,不征收奖金税。

 十五、对推进技术进步,开发新产品,研制科研项目,市政府继续实行扶持、鼓励政策。凡经市经委批准的新产品,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办理减免税申报手续。对发展重点产品的企业所需的生产资料、电力、物资,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

 十六、市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总的方针是敞开大门,实行全方位开放。不仅为本城市服务,还要为周围地区服务,为所辐射的整个经济区服务。凡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开展横向联合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应继续执行。为鼓励经协办搞好经济协作,市、县(区)经协办可以采取自办或联办等办法组建经营性公司,以增强经协办的实力。但其主要任务和方向仍是做好本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十七、为了增强县区工业的活力和后劲,各级政府应积极扶持县区工业的发展。对生产有困难的企业,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企业上交的所得税中,根据各县区财力情况,按一定比例返还作为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对企业所办的第三产业,如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报税务部门审批,酌情减免税收。

 十八、凡享受减免税到期的乡镇企业,应按税法照章纳税。经济效益不好,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和产品,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报,经审核后可酌情减免,减免税款应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它用。为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增强企业的生产后劲,从一九八八年起,乡镇企业税后留利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留利部份主要用于生产发展。

 十九、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三废”的开发项目,获益归企业所有,产品归企业分配,价格由企业确定。凡综合利用的引进项目和进口设备、配件,享受减免税和优先安排外汇等优惠政策。综合利用生产的出口产品,实行外汇分成。

 二十、对城乡集体经济的有关政策,应继续执行。对承包、租赁的城镇集体企业,今年可实行税前承包、租赁,包所得税递增一定的比例,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企业按规定照章纳税,超收部份由各级财政返还。此办法可先搞试点。

  要动员和鼓励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要积极组织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暂行规定》;农村户办、联户办企业要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农村户办、联户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三个条例”,在国营工商企业中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制度。凡是实行了承包和租赁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随意撤换和调离承包、承租人,以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厂长(经理)的任期应与承包期一致。

 二十二、积极支持和扶持发展生产资料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劳务市场、房地产市场,发行债券、股票,办交通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照顾。

 二十三、励行节约,紧缩开支。企业的管理费、车间经费,要低于生产增长的幅度,减少非生产费用的开支。行政事业单位要大力压缩开支,实行经费包干使用,继续实行会议费、差旅费包干使用等办法。

 二十四、为促进企业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效益,对企业闲置、多余、封存的固定资产(机械设备),限期在今年底以前处理利用。本企业确实无法利用的,应积极调剂转让给需用单位,所获收入归企业所有,用于更新改造资金。过期仍未处理利用的,从明年一月份起,由市财政局按闲置设备价值的5-7%收取占用费,集中用于设备更新。企业上交的占用费,在企业专用基金中列支,不得进入成本。

 二十五、严禁对企业进行乱摊派。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未经市政府批准,或物价部门未发给收费许可证,向企业乱摊派费用的,由审计机关通知银行,将摊派款扣还给被摊派的企业。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未经批准也不得向企业乱摊派费用。情节严重的,要按违纪论处。

  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在接到本规定后,要采取措施,积极组织贯彻、落实在适当的时候,要组织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如上级政府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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