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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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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办法[失效]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5]74号

  【发布日期】1995-09-07

  【生效日期】1995-09-07

  【失效日期】2007-09-0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办法

(1995年9月7日昆政发〔1995〕74号)

 第一条 为巩固、完善“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保证我市市容的整洁、优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驻我市盘龙区、五华区和官渡区、西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区政府、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均应与所在地的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的要求认真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第三条 做好“门前三包”工作,是全市各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门前三包”任务。各单位及个体经营网点“门前三包”的责任地段,由所在地的办事处负责划定。承担“门前三包”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所在地办事处的监督指导,并指定专人负责“门前三包协议书”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承担“门前三包”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搞好各自责任地段内的卫生、绿化和秩序。具体要求如下:

  (一)包卫生。负责清除地面上的痰迹、污物、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以及废土、垃圾、积水等,经常保持责任区内的地面整洁。负责责任区内无乱贴、乱画现象。

  (二)包绿化。负责保持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绿篱和草坪绿地的整洁完好。

  (三)包秩序。坚持做到门前无未经审批的各种摊点、及乱堆乱放的物品,不随意停放车辆。对在自己责任区内出现的赌博打架、斗殴等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应积极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承担“门前三包”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影响卫生,破坏绿化及市政设施等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和纠正。对影响卫生者,可令其清扫干净;对破坏绿化及市政设施者,可令其恢复原状或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拒不听从“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的劝阻及管理的,由市城建监察部门、卫生管理部门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承担“门前三包”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保证“门前三包”任务完成的情况下,不对任何单位交纳有关“门前三包”内容的费用。

 第七条 凡不承担“门前三包”任务的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资格的,取消其文明单位资格;未取得文明单位资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令其改正或由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文明单位协调指导管理部门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凡不承担“门前三包”任务的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并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城建监察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八条 对确实无力承担“门前三包”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经所在地办事处同意并交纳“三包”费用,由办事处负责请人承担交费者的“门前三包”任务。“三包”费用的收费标准,由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昆明市物价局共同制定。

 第九条 “门前三包”任务完成情况,由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进行检查。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成任务差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的,分别不同情况,由市城建监察部门对单位处予五十至五百元罚款,对个人处予五至五十元罚款,并限期改正;到期不改正的,可加倍处罚。对企业的罚款,在税后留利中列支;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在包干经费中列支;对个人的罚款,禁止单位报销。罚款统一上交财政,并按规定专项使用。

 第十条 “门前三包协议书”、罚款通知书及有关执勤标志,由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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