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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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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有关规定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8]225号

  【发布日期】1988-09-01

  【生效日期】1988-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有关规定

(1988年9月1日昆政发〔1988〕225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方针,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横向经济联合,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凡是到我市投资办厂经商的外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的限制。客户和我方企业在自愿基础上,自主决定合作内容、项目及合作方式、期限。各主管部门要充分尊重企业的意愿,不得加以干涉。

  外地企业、单位到我市参加联合企业,可与市经协办联系,也可以直接与有关企业联系,与市属企业联合的由市经协办审批;与县区企业联合的,由县区有关部门审批、报市经协办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批准文件,办理登记发照手续。如果生产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国家、部、省优质产品,应同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联合企业需要新上基建项目的,按基建程序有关规定办理,在审批立项、规划定点、土地使用、施工安排、能源配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我市每年在固定资产投资限额内,预留部份指标用于支持联合企业新上项目,其中,从事能源、交通、原材料生产及我市需要发展的行业等开发性投资或到我市贫困地区投资的,可由我方列入基建计划。

 三、独立核算的联合企业或独资来我市兴办企业的劳动工资计划可以实行计划单列,工资形式由企业自定;联合企业双方派出人员的工资性收入,由联合各方共同商定;招收职工可以通过劳务市场或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招收。

 四、外地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承包、租赁各类工商企业,承包、租赁期限应在三年以上。在承包、租赁期间,按合同规定完成上缴税利或租金后,凡扭亏后的盈利或承包租赁后增加的盈利,双方可按五五比例或双方商定的比例分成。

 五、参加联合企业的我方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改变隶属关系、财政关系和解缴渠道。其生产计划、物资供应、劳动工资、财务关系、产品开发、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利益分配等原则由企业自主决定,并列入章程或合同。涉及两地财政基数调整、计划变更等问题,由两地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六、外地企业和单位利用资金(金额占总投资50%以上)与我市联合企业共同开发产品所获利润,经企业隶属的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减半征收所得税一至三年,如将所获利润继续在我市投资,可免征所得税和能源交通基金二至三年。

  企业向能源、交通设施、贫困地区、民族自治县以投资形式进行联合生产(经营)分得的利润,从投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如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产业和地区的,可免征所得税和能源交通基金。

 七、外地来昆进行投资、联合建厂办矿等开发性合作项目,客方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头两年税后利润在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后,全部归客方所有,以后按合同规定分成。

 八、新办联合企业生产国家、部、省优产品,确有困难的,经企业隶属的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二年;向我方提供国优、部优、省优产品图纸、资料、商标,并联合生产的产品,确有困难的,经企业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所得税二年。

  联合企业或组织开发填补云南空白的新产品,经省经委批准,从试销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

 九、联合经济组织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后,超收、超产部分自主支配。凡自行解决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纳入指令性计划,不抵扣国家物资分配指标,全部由联合组织自主支配;联合企业自行通过横向联系所得到的协作物资,由企业自主分配。

  外地企业在合同规定期间内以补偿贸易形式所得的产品,由客方自主支配,补偿产品外运,不受物资流向限制。若客方要求以其它产品、物资补偿时,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尽可能满足客方要求。合同期届满后,如客方仍需该产品时,可优先安排供应。

 十、对帮助我市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采用新技术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单位,可以一次性付给酬金,也可以从新增利润中按比例分成或以产品、物资进行补偿。

 十一、联合企业共同生产出口创汇产品所得外汇收入,客方有权按投资比例或双方商定意见实行外汇留成分配,分得的外汇收入使用、汇出由客方自定;如将应得外汇留在联合组织中则可提高客方在企业利润分成上的比例。

 十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向企业转让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其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利用该技术成果生产的产品自投产销售之日起所实现的利润,经企业隶属的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二年。

  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还可在所获技术转让收入中提取15%的专项奖励基金,免征奖金税。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与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可优先列入市科研计划,优先安排科技三项费用和专项贷款,并可用新增利润(集体)归还贷款本息的60%。

 十三、本市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转让技术(包括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三十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部份依法纳税。向本市贫困地区转让技术,年净收入四十万元以下,所获收入全部留给企业,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本市国营企业向本市内城乡集体企业扩散产品,从联营中分得的年利润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全部留给企业,并暂免征所得税。

 十四、应聘来我市经济联合组织工作的科技、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由接纳单位支付工资、奖金、旅差费,可计入成本;接纳单位所支付的工资、奖金,可不计入工资总额,不征奖金税;有突出贡献者还可以给予奖励。应聘人员如愿在我市长期工作,成绩显著者,可晋升一至二级工资,并在落户及生活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十五、登记注册的独立核算的经济联合体,银行应予以开立帐户,给予一定的流动资金贷款,自有资金不足30%的可发放特种贷款。到我市贫地困地区投资或从事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生产等开发性投资的,自有资金占15%的,即可申请贷款并优先安排,财政可适当贴息。各经济联合组织生产优质、名牌、紧俏和出口产品所需资金,银行优先给予贷款;也可以在内部集资、参股;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或由金融部门代理发行、承购包销股票和债券。

 十六、鼓励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企业集团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组建企业集团应以发挥资源优势和加工优势为原则,以骨干企业和重点产品为龙头,并由企业自主决定参加或退出,不得用行政手段强行捏合。

 十七、对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规模较大,具有一定开发能力,产品有一定竞争能力,并有利于发挥本市优势的企业集团,可以申请计划单列。

  企业集团扩大再生产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金融信贷、外汇指标等可优先安排计划。企业集团开发风险大的新产品和社会效益好的产品可优先安排贴息贷款。

  企业集团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资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获得的净收入,国营小型企业在三十万元以下,大中型企业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在指令性计划内,企业集团自行购进原料生产的产品允许自销,价格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由市经济协作办公室解释。市政府过去的规定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由市经协办牵头组织协调处理,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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