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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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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贯彻执行《云南省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复[1988]83号

  【发布日期】1988-10-14

  【生效日期】1988-10-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贯彻执行《云南省征用          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8年10月14日 昆政复〔1988〕83号)

  

  为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征地后剩余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988〕46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需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征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全民、城镇集体单位,持有建设计划项目批准文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计划指标及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定点通知等文件,即可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征地费用包干手续。

 二、征地费用包干手续,由市、县区两级土地管理局联合负责办理,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征用土地费包干协议》,征用土地费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管理规定进行测算,在测算基数上实行包干,共同承担有关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三、《征用土地费包干协议》签订后,市、县区土地管理局及建设单位分别承担以下义务:

  (一)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

  1、负责与被征地生产社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办理有关报批事宜;

  2、按批准的用地面积,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地下附属物赔偿费及其他赔偿费;

  3、办理征地后剩余人员户口的“农转非”手续;

  4、按时(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将所征土地交付给建设单位使用;

  5、向建设单位移交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6、按照征地包干协议规定的范围,调处建设单位使用被征土地后所产生的土地纠纷。

  (二)建设单位:

  1、向市、县区土地管理局提供有关征地文件、图纸等资料;

  2、按时向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征地费及有关费用;

  3、负责被征地生产社剩余劳动力的招工安置工作;

  4、办理被征耕地的粮食定购数减免手续。

 四、《征用土地费包干协议》签订后,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均应严格履行“协议”条款。如果土地管理部门提前将土地交付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从征地包干费中提取2‰-5‰的奖金奖励土地部门。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违反协议,应按上述奖金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征地费包干以后,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征地费结余部分,按四六开的比例分别留市、县区土地局;征地费的超支部分,亦按上述比例由市、县区土地局分别承担。征地费的结余部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专款用于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六、不可预见费的收费标准,一般为征地包干费总额的2%,最高不超过征地包干费总额的4%。

 七、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市、县区两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分配比例,仍按市政府昆政发〔1985〕18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本补充规定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由昆明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昆明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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