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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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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城区噪声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5]138号

  【发布日期】1985-09-05

  【生效日期】1985-09-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噪声管理的通告      (1985年9月5日 昆政发〔1985〕138号)

                   

  为认真贯彻《昆明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和《昆明市噪声管理试行条例》,加强城区噪声管理,创造一个安静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交通噪声管理

  1、凡进入城区东风路(华侨补校至潘家湾人民路口)、正义路北段(近日公园至马市口)、北京路南段(塘子巷至环城南路口)、翠湖环路四条主要街道的各种机动车辆,一律禁止鸣喇叭(执行救护、抢险、警备、消防任务时的特种车辆除外)。

  今后,城区禁鸣喇叭的街道范围,将视情况逐步扩大。

  2、各类机动车辆在城区其他街道行驶时,应少鸣或不鸣喇叭。确需鸣喇叭时,只准使用低音喇叭,一次音响不得超过一秒钟,连续鸣喇叭不得超过三次。

  3、夜间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只准使用近光灯、不准鸣喇叭。

  4、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作如下处罚:

  (1)在城区四条主要禁鸣街道鸣喇叭的,每次罚款五元,并按《记分考核办法》加记负十分。

  (2)在城区其他街道鸣长声喇叭或怪声喇叭的,每次罚款一元,并按《记分考核办法》加记负分十分。

 二、商业及其他噪声管理

  1、两城区和城郊结合部各单位,除做广播操外,不准在室外放广播。特殊情况,须经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批准,并注意控制广播的音量和时间,不得影响四邻。

  2、城区各商业门市、店、堂、摊点及录相放映室等,一般不准将音箱和喇叭置于街面播放,店堂内播放音响时,音响强度不得超过75分贝(A),各类摊点(含个体户)不得使用喇叭沿街叫卖。

  3、经批准举办的舞会及各单位自办的周末舞会,不准使用高音喇叭。使用低音喇叭或乐队伴奏时,音响强度要控制在70分贝(A)以下。舞会时间不得超过23:00。

  4、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作如下处罚:

  (1)根据《昆明市噪声管理试行条例》的规定,实行噪音超标收费。

  (2)单位违反规定,每次罚款一百至五千元,个人违反规定,每次罚款五元至一十元。

  (3)经教育和罚款仍不改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本通告各项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日起执行。由市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城建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及各级城市管理监督人员负责实施。

  望全市公民切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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