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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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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的通告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8]268号

  【发布日期】1988-11-01

  【生效日期】1988-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的通告

(1988年11月1日昆政发〔1988〕268号)  为加强土地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为国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提供依据,建立健全城镇地籍管理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城乡土地统一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立即在全市开展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营农、林、牧、茶、渔场建设用地);使用集体土地的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均属土地申报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必须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申报登记。

 二、全市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从1988年11月1日开始,到1989年2月底结束。在此期间内,所有土地申报登记对象,必须按土地所在行政管辖地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土地申报登记处发送的土地申报登记通知的要求,认真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填写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和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材料、图件等,分期分批到指定的土地申报登记处申报登记。

 三、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以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一宗地为单位进行申报。

 四、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土地所在地申报登记处《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自觉按期、按要求到指定的申报登记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申报登记费用。逾期不办理申报登记手续或拒不缴纳费用的,将根据《土地管理法》、省《实施办法》及税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全市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县区为单位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和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或土地申报登记办公室)负责。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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