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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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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征收办法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7]71号

  【发布日期】1987-04-10

  【生效日期】1987-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征收办法

(1987年4月10日昆政发〔1987〕71号)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0)156号“关于转发省水利水电厅、省物价局《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征收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水资源状况,为有利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护管理,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的方针。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批准,适当调整我市水资源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农业用水收费:

  1、水稻:按亩收费,每年收费2-6元,同时每年征收水利粮二市斤。

  2、小春作物(指小麦、蚕豆、油菜籽等):每亩每年收费0.52-2.00元。

  3、经济作物(如甘蔗、烤烟、棉花、药材、蔬菜等):每亩每年收费4-10元。

  4、渔业生产用水:按立方收费,每立方收费一分至一点五分。

  5、其它用水收费:农林牧渔(种)场站、农副业加工站、农村四坊(粉坊、酒坊、豆腐坊、黄粉皮)每立方收费一分。

  6、各县(区)农业用水收费在市规定的标准幅度内由各县(区)具体制定并报市物价局、水利局备案。

  7、少数边远贫穷地区,由于各种特殊原因,缴付农业生产用水水费确有困难者,由当地水利部门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免。

 二、工作用水收费(含滇池、螳螂川、阳宗海、水库、坝塘、龙潭水)。

  1、消耗用水:

  (1)水力发电用水每立方收费一厘;

  (2)火力发电用水每立方收费二分;

  (3)其他工业生产用水每立方收费二分。

  2、循环用水:

  (1)水力发电用水每立方收费零点四厘;

  (2)火力发电用水每立方收费四厘;

  (3)其他工业生产用水每立方收费四厘。

 三、机电抽水站(井)供水收费标准,由于情况复杂,供水成本高低不一,可按各工程管理单位的实际成本,结合当地群众的负担能力,按略高于该项工程管理的实际支出数确定收费标准。

 四、凡使用滇池及螳螂川水的,由昆明市滇池水利管理所征收;使用阳宗海水的由宜良县水电局征收;使用水库、坝塘、龙潭水的由所在地区水利部门征收。水利部门由于水费调整而增加的收入必须用于水资源的开发、水利工程的养护维护,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五、以上收费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昆明市物价局

                            昆明市水利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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