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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6]217号
【发布日期】1986-10-29
【生效日期】1986-10-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告
(1986年10月29日昆政发〔1986〕217号) 为加强我市市容、市政管理,保持城市文明整洁、美观和有秩序,根据我市关于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为维护市容美观,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街道、巷道、河堤、广场、城市空地搭盖各种临时建筑和半永久性、永久性建筑。
二、不准在市区街道上堆放废土(料),建筑材料、拴系牲畜,或堆放其他有碍观瞻的物品。
三、市区主要道路和新建小区竣工后的道路,原则上不准随意开挖,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到规划、城建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四、市区主要道路的车行及人行道不准随意摆摊设点。经批准设置的各种临时货棚,摊点,应按规定输有关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设置,并注意保持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五、张贴或设置广告牌(栏)(含霓红灯、灯箱广告)、报栏、标语(宣传)牌、路标、指示牌等,均应报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范围和要求设置。
六、车辆、行人要各行其道。各种车辆应按指定的地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进入城区的机动车辆应保持干净整洁,运送建筑材料、煤灰、垃圾的车辆,不得沿街泼撒、遗漏。
七、临街住户不准在阳台上堆放各种有碍观瞻的物品,不得在人行道或行道树上凉晒衣物。
八、临街施工应遵守市政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文明施工的标准施工,保障交通安全,维护市容观瞻,并做到人走场地清。
九、临街两侧的单位和住户,要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搞好各自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工作及社会秩序。
十、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违者予以罚款。
十一、违反本通告的,由市、区城建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并按市容、市政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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