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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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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收取征地管理费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5]185号

  【发布日期】1985-11-06

  【生效日期】1985-1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收取征地管理费的报告》的通知

(1985年11月6日昆政发〔1985〕1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收取征地管理费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同意在省未下达征收管理费的具体办法之前,按农牧渔业部土地管理局《征地费用包干使试行办法》和省计委、省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省成套局、省物资局去计办〔1984〕14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收取征用土地管理费。

 二、征用土地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及使用范围按市房管局所报意见执行。

 三、凡没有建立征地管理机构的县区,要按规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人员编制由各县区自行解决。

 附件:       关于收取征地管理费的报告          (市房管局市房〔85〕字第11号)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一九八四年六月国家农牧渔业部土地管理局《征地费用包干使用试行办法》第九条“用地单位应向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按征地费用总额2~4%交付管理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款专用”,第十条“管理费的使用,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办公费、会议费、借用、招雇人员的工资、差旅、福利费、业务培训,宣传教育和其它必要费用”的规定及云南省计委、省城乡建设环保厅、建设银行省分行、省成套局、省物资局云计办〔84〕1402号文件,第五项“实行建设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征用的办法”“县、市收取的征地费用专款专用,包干使用,”用地单位“按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二到四向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交付管理费”,“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收取的管理费,按一定比例留用和上交省、地区(州、市)地管理机关”的规定,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的地政管理,统一收取征地管理费,专款专用,按比例合理分配,建立健全正常的工作秩序,经研究拟定收取征地管理费办法如下:

 一、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征地费总额的4%计取。

 二、昆明市近郊官渡、西山两区的征地管理费,由市房管局地政管理处统一收取,50%回返官渡、西山区,50%由市房管局地政管理处留用,并按规定上交和划拨给市有关单位。

 三、各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50%上交市房管局地政管理处,留用50%,上交的费用由地政处统一按比例上交和划拨给市有关单位。

 四、各县留用的征地管理费用和回返给区上的征地费用,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回返给办事处、乡、具体比例由县、区自行决定。

 五、所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应按农牧渔业部文件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为它用。

 六、本办法下达前各县区所收的征地管理费今年底一次决算上交,从八六年开始按季度决算上交和回返。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县区人民政府执行。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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