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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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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领导下的粮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责任制的意见

  【发布单位】82302

  【发布文号】云政发[2001]65号

  【发布日期】2001-04-26

  【生效日期】2001-04-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

领导下的粮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责任制的意见

(云政发〔2001〕65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确保粮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推进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促进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稳定农民收入,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和《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要求,现就我省建立政府领导下的粮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按照国务院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基本要求,封闭管理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粮改政策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补贴办法。

  (二)根据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完善、制定我省粮改工作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措施、办法和意见。

  (三)按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做好粮油收购、储备、调销资金供应,保证敞开收购政策的贯彻落实。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搞活经营,确保贷款数额与收购、调销价值始终保持一致。

  (四)加强粮油储存环节管理,保证“库贷挂钩”政策的落实。按规定严格管理粮油库存商品,确保资金变动与物资变动相一致,并防止库存商品霉变,对粮食保管过程中的自然损耗,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加强粮油销售环节管理,顺价销售粮油,确保销售货款足额按时回笼到农业发展银行帐户。加大顺价促销力度,全面完成顺价销售目标任务,在处理陈化粮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审批手续完备,落实价差弥补来源。

  (六)加强简易建仓贷款管理。根据农发行下达的贷款计划,组织实施项目计划的建设和管理,并落实贷款利息补贴来源。

 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责任制的基本内容

  (一)计委职责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三项政策、一项改革”要求,牵头、协调抓好各项粮改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贯彻落实。

  2.根据国家有关粮食收购政策和价格政策,合理确定我省粮食定购价格和保护价的基准价价格,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企业顺价销售粮食。

  3.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达的建仓贷款计划,牵头研究项目计划落实、贷款利息补贴政策,并参与落实项目,审查投资计划及检查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管理。

  (二)财政部门职责

  1.足额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并按规定进入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保证补贴资金有来源。

  2.按规定计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粮食购销企业的各种补贴款项。

  3.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

  4.对地县两级财政不能按要求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和及时拨付应补贴的粮食款项的,由省财政负责按有关规定代扣其他款项实行强制到位。

  (三)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向粮改领导小组汇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提出解决粮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2.按月、委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统计汇总资料。

  3.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粮油政策性挂帐消化、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油补贴款和处理陈化粮价差的清补工作。

  4.提出地方储备粮的收储、轮储计划和动用建议以及粮食收购、定购计划,负责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并落实国家和省级下达的粮食进出口(含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计划。

  5.配合计委等部门提出我省定购价和保护价的基准价价格建议。

  6.充分运用行政、组织、纪律等手段,切实加强对粮油购销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四)农业发展银行职责

  1.按照国家粮油购销信贷政策和界定的贷款对象、业务范围,积极做好贷款支持和资金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资金需要,要及时足额供应,促进粮食购销政策的落实和各级政府(行署)粮油储备计划的圆满完成。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非保护价收购和调销的资金需要,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和坚持“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供应资金,支持企业搞活经营。积极向上级行政申请建仓贷款指标,并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信贷评估,支持企业改善仓储设施。

  2.对粮油购销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实施全程监管,促进企业实现粮油顺价销售,提高监管质量。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银企微机联网和科学监管。

  3.按封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有序登记粮油收购、调销有关台帐,台帐报表数据要与粮食企业财务等报表数据相一致。

  4.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帐户开设和使用的监管。为开户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等金融服务。

  5.对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及时办理划转手续,不得拖延和压票。

  (五)粮油购销企业职责

  1.按照收购资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和粮食补贴政策有关办法,申请收购资金 款和粮食利费补贴,并严格按用途使用。

  2.在收购粮食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政策,不准代扣、代缴除农业税以外的其他任何税费。

  3.对退出保护价粮油收购,按“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根据粮油市场行情自主确定购销价格,并及时通报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行。

  4.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存款帐户和有关专户,销售回笼货款及时全额存入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坐支现金或挤占挪用,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5.坚持出入库报告制度,按月、季向开户行报送真实、可靠、完整的购、销、调、存财务报表和统计资料,并为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员核打收购、销售凭证和查库提供便利条件。

  6.对在经营和管理中出现的财务挂帐,要按有关规定作出逐年消化计划,确保按期消化。

 三、落实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责任制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建立各级政府(行署)领导下的收购资金封闭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政府(行署)主管粮食的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政府办公厅(室)、计委、财政、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农业发展银行。

  (二)加强联系,做好协调。各级政府(行署)都要建立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沟通情况、协调关系、加强合作、完善管理,促进封闭运行。联席会议由政府(行署)主管秘书长召集。

  (三)强化考核,严肃纪律。各级政府(行署)每年要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工作由封闭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封闭管理责任制工作落实得好的单位要给予通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或造成政策性资金损失的,要按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及《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惩处。

  各级政府(行署)要按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抓好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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