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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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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第99/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經濟局代局長蘇添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自動系統(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經濟局提供電腦設備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00/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08

刊登日期:

2008.1.16

版數:

379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經濟局 -
  • 第100/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經濟局代局長蘇添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經濟局提供電腦設備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0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08

    刊登日期:

    2008.1.16

    版數:

    380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經濟局 -
  • 第10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經濟局代局長蘇添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經濟局提供電腦設備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08

    刊登日期:

    2008.1.16

    版數:

    380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 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金融情報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金融情報辦公室 -
  • 第1/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根據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認可金融情報辦公室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結果的權限授予該辦公室主任伍文湘。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八年一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08

    刊登日期:

    2008.1.16

    版數:

    380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私營機構 :
  •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
  • 第2/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雪萬龍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羅兵咸永道(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2008年半年研究工作”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一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08

    刊登日期:

    2008.1.16

    版數:

    381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 第1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人力資源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人力資源辦公室 -
  • 第3/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根據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認可人力資源辦公室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結果的權限授予該辦公室主任黃志雄。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八年一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八年一月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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