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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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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GM/96號批示

第101/GM/96號批示

鑒於八月十九日第20/96/M號法律核准之機動車輛稅規章的生效,必須設定所需印件之式樣,以便義務主體能徹底履行由有關規章衍生之義務。

護理總督根據八月十九日第20/96/M號法律核准之機動車輛稅規章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命令如下:

一、設定附於本批示並為本批示組成部分之M/2、M/3、M/4、M/5、M/6、M/7式樣之印件。

二、本批示由公布翌日起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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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輛存貨表(M/2格式)之填寫指引

第20/96/M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

一般說明

1. 本表格作為向財政司申報自《機動車輛稅規章》開始生效日起擁有而作出售之新機動車輛存貨表。
2. 本申報表應按情況,以下列資料填寫:
 - 按規則設有之會計;
 - 購銷登記冊;
 - 購銷發票,但僅以有關活動仍未作出會計登記者為限。
3. 本申報表附有下列紙頁:
 .M/2—載有納稅人認別資料、存貨表及其他資料;
 .M/2插頁—M/2申報表之存貨表之續頁。
4. 深色部分無須填寫,該部分屬有關部門專用。
5. 填寫本表格可用電腦、打字機或書寫大寫字母為之。

欄1

姓名/公司名稱:
 .自然人——註明姓名或簡稱,正如開業申報書所載者,並可附加商業種類名稱;
 .法人——註明載於設立或更改公司公證書之商業名稱。

2

納稅人編號
註明開業申報時由財稅處發給之編號。

欄3

註明遞交頁數:正頁及插頁,正頁為第一頁。

欄4

本申報表須註明日期,並由納稅人或其法定代表簽名;不遵守規定者,可引致有關遞交無效。

欄5

本欄用作列出自《機動車輛稅規章》開始生效日起,商人或企業用於出售之車輛。
原則上,每一行用作列出每部車輛之識別資料。
凡在有關縱行說明時不夠位置填寫,可在緊接之下一行續寫。
縱行(1)“進口准照編號”,註明車輛進口准照編號。
縱行(2)“VA/M”:
 ——屬汽車,註“VA”;
 ——屬重型或輕型摩托車,註“M”。
縱行(3)“商標”,註明“汽車、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商標”表所載之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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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公開售價通知書 (M/3格式) 之填寫指引

《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八條 - 法律第20/96/M號

一般說明

1. 本表格作為納稅人向財政司通知新機動車輛各型號之公開售價(PVP),而該等車輛係用於出售者。
2. 公開售價之通知應自下列日起二十日內作出:
 ——取得或進口之日,但僅以出售者為限;
 ——更改已申報之出售價之日。
通知須在公開出售前作出,即使公開出售在該期限前為之亦然。
3.深色部分無須填寫,該部分屬有關部門專用。
4.填寫本表格可用電腦、打字機或書寫大寫字母為之。

欄1

姓名/公司名稱:
 .自然人——註明姓名或簡稱,正如開業申報書所載者,並可附加商業種類名稱;
 .法人——註明載於設立或更改公司公證書之商業名稱。

欄2

納稅人編號
註明開業申報時由財稅處發給之編號。

欄3

註明遞交頁數:正頁及插頁,正頁為第一頁。

欄4

通知書須註明日期,並由納稅義務主體或其法定代表簽名;不遵守規定者,可引致有關遞交無效。

欄5

本欄用作列出商人或企業用於出售之每部機動車輛之商標型號及公開售價。
原則上,每一行用作列出車輛各型號之識別資料。
凡在有關縱行說明時不夠位置填寫,可在緊接之下一行續寫。
縱行(1)“進口准照編號”,註明具有商標及型號標示之車輛之進口准照編號。
縱行(2)“VA/M”:
 ——屬汽車,註“VA”;
 ——屬重型或輕型摩托車,註“M”。
縱行(3)“商標”,註明、“汽車、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商標”表所載之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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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稅結算申報表(M/4格式)之填寫指引

一般說明

1. 本指引應予遵守,以消除在填寫稅務結算申報表時出現缺陷,而此缺陷除引致電腦處理之困難外,更造成不必要之監察行為。
2. 此項稅,連同本申報表,僅涉及新機動車輛之商業活動。
3. 本表格用作納稅義務主體向財政司:
 .申報在將機動車輛轉予最終消費者時自我結算之稅——作為第20/96/M號法律組成部分之《機動車輛稅規章》(葡文縮寫為RIVM)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
 .申報資料,以供財稅處結算稅務《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
 .申報未作出應稅行為《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四條第五款。
4. 本申報表應按情況,以下列資料填寫:
 .按規則設有之會計;
 .購銷登記冊;
 .購銷發票、保險發票及進口運費發票,但僅以有關活動仍未作會計登記者為限。
5. 本申報表附有下列紙頁:
 .M/4——除其他資料外,尚載有:
.納稅人之認別資料(欄1);
.納稅人自我結算稅項之資料(欄8);
.申報資料,以供財稅處結算稅項(欄11.1、11﹒2及11.3);
 .M/4——插頁1——與所申報情況有關之車輛表(欄10)。
 .M/4——插頁2——涉及欄8申報更正或其他對先前申報表所載資料之更改之車輛表。
6. 深色部分無須填寫,該部分屬有關部門專用。
7. 填寫本表格可用電腦、打字機或書寫大寫字母為之。

欄1

姓名/公司名稱:
 .自然人——註明姓名或簡稱,正如開業申報書所載者,並可附加商業種類名稱:
 .法人——註明載於設立或更改公司公證書之商業名稱。

總址,住所:

 .自然人——註明總址;如無總址,則註明住所。
 .法人——註明企業總址。

欄2

納稅人編號
註明納稅義務主體在作開業申報時由財稅處發給之編號。

欄3

註明涉及所申報活動之月份和年份。

屬更正者,列明有關之更正,並指明更正所涉及之期間,且於插頁2欄10A為之。

欄4

根據載於《營業稅規章》(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號法律)之“行業總表”之分類,註明所從事之主要業務代號。

欄5

 .即使無進行欄8所指之任何活動,亦須將M/4格式之申報表遞交財政司,以通知該司無活動。
 .欠交申請表者,將根據第十五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依職權結算。

欄6

註明所遞交之插頁數量。

欄7

註明申報表之種類:

 .定期申報表(亦需填寫M/4格式申報表——插頁1)。
 .僅涉及欄位11之申報表,以便財稅處日後結算稅項(亦需填寫M/4格式申報表——插頁1)。
 .由財政司送交予納稅義務主體以代替依職權結算之申報表。指明依職權結算之編號(按照情況,亦需填寫M/4格式申報表-插頁1或M/4格式申報表——插頁2)。
 .《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四條第七款所指之載有更正或其他事項之申報表(亦需填寫M/4格式申報表——插頁2)。

欄8——稅之自我結算

本欄由納稅義務主體作計稅價格及自我結算稅之每月總數申報。

 .第一行註明:
  ——以車輛種類(汽車、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及適用稅率之計稅價格總數;
  ——以車輛種類獲稅務豁免活動之價格總數。
  ——先前申報表所載活動之更正總數(《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四條第七款)。
 .第二行註明:
  ——由納稅人按車輛種類及適用稅率結算之每月總稅款;
  ——相應於所更正之總稅款。負額用括號註明。
  ——欄8第19格,用以表示納稅義務主體可取回之稅款總數,該款追溯至前期——稅款減除額。
 .如欄8第21格出現:
  ——正額——繳交財稅處收納處之稅款(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十四條第七款);
  ——負額——表示納稅義務主體將在續後期間可取回之稅款減除額。

欄9

如欄8第21格之金額:

 .>$00(大於零)時,須向公庫收納處繳稅。如須繳稅者,於第三或第四格上訂明所使用之支付工具(支票或現金)。
如在規定期限內遞交申報表而未繳稅款,則須根據《機動車輛稅規章》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繳付遲延利息和欠繳稅款之3%,並須接受有關處罰。
 .<$00(小於零)時,納稅人可收回稅款,該款可在納稅義務主體在續後期間繳交之稅款內扣除。

欄10——申報涉及之車輛表

本欄須按下列情況,將申報表涉及之車輛逐一列出:

 .欄8所申報之活動
  ——屬應稅之移轉,則填寫欄10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十二及十三行。
  ——屬獲稅務豁免之車輛之移轉,則填寫欄10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十二、十三及十四行。
  ——屬更正先前申報表所載之活動,則填寫插頁2之欄10A。
  ——屬購買者,向納稅人退回有關已向財政司申報銷售之車輛,並須在第九行標示“D”。
 .欄11.1所申報之活動
  ——填寫欄10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及十一行;如車輛享有豁免,則填寫第十四行。
 .欄11.2所申報之活動
  ——填寫欄10第一、二、三、四、五、六及十一行。
 .欄11.3所申報之活動
  ——填寫欄10第一、二、三、四、五、六及十一行;如在取得時獲享豁免,則在第十四行上填寫有關豁免之法律依據。

關於欄10及欄10A各行之內容,尚須指明下列事項:

第一行——“進口准照編號”——註明車輛進口准照之編號。

第三行——“商標”——註明“汽車、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商標”表所載之代號。

第八行——“稅率”——根據《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二條之規定註明適用之稅率。

第九行——“退還”——如購車者退回先前申報表欄10列明已出售之車輛,則註明“D”。

第十一行——“成本、保險費加運輸費之價格/取得之價格”:

 .屬在市場取得車輛,則註明有關取得之價格。
 .屬進口之車輛,則註明有關成本、保險費加運輸費。

第十五行——“豁免之法律依據”——僅在車輛享有豁免優惠時填寫。

欄10A(插頁2)——更正所涉及之車輛表

本欄須按下列情況,將先前遞交之申報表欄10所載須更正資料之車輛逐一列出:

第十六行——“涉及活動之期間”——對需要更正之申報表,填寫有關月份及年份之已登錄或遺漏車輛之資料。

第十七行——“更改、取消或加插”——根據擬更改之情況,註明M,A或I:

 .M——用作更改先前申報之車輛資料。按照欄10之指引,應在第二至第十四行列明車輛之正確資料。先前申報表登錄之資料將被是次申報所取代。第一行之內容(進口准照編號)不容更改;如本格有錯誤,納稅人應作出兩個更改行為:一為取消,另一為加插。
 .A——用作取消全部已申報之車輛資料。第一至十四行所載之資料應與更改申報表欄10所載者相同。
 .I——用作加插先前申報表所遺漏之車輛資料。按照欄10之指引填寫第一至第十四行。

欄11——財稅處結算稅項

本欄用作申報下列情況:

 .欄11.1——供進口商自用之機動車輛之進口,此乃《機動車輛稅規章》第一條第一款b項規定之情況。按照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必須遞交申報表。
屬此情況,進口商亦須填寫本申報表之欄1、2、3、4、6、7、10及13。
 .欄11.2——參與新機動車輛交易活動之經濟參與人將新機動車輛撥作自用,此乃《機動車輛稅規章》第一條c項規定之情況。按照該規章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必須遞交M/4格式申報表。
屬此情況,經濟參與人須填寫本申報表之欄1、2、3、4、6、7、10及13。
 .欄11.3——將機動車輛用於異於獲批給稅務豁免之用途,此乃《機動車輛稅規章》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之情況。按照該規章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必須遞交M/4格式申報表。

獲豁免之受益人或必須遞交申報表之實體,亦需填寫本申報表欄1、2、3、4、10及13。

欄13

本申報表須註明日期,並由納稅義務主體或其法定代表簽名;不遵守規定者,可引致使有關遞交無效。

(背面)

機動車輛稅年度申報表 (M/ 5格式) 之填寫指引

一般說明

1. 本指引應予遵守,以消除在填寫時出現缺陷,而此缺陷除引致電腦處理之困難外,更造成不必要之監察行為。

2. 此項機動車輛稅,連同本申報表,僅涉及新車輛之商業活動。

3. 本表格用作納稅人向財政司申報其對最終消費者所作車輛移轉之全年計稅價格車輛種類(機動車輛、重型摩托車、輕型摩托車)及適用於第20/96/M號法律《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四條第一款C項之稅率。

4. 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將上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所進行有關從事業務活動之年度申報表遞交財政司。(如業務在一月一日後開始,則自業務開始日起算)。

如業務終止,則自業務終止之日起三十天內遞交年度申報表,而申報表內列明之金額所涉及之期間自一月一日(或開業日)至業務終止日為止。

5. 本申報表應按情況,以下列資料填寫:

 .按規則設有之會計;
 .購銷登記冊;
 .購銷發票、保險發票和進口運費發票,但僅以有關活動仍未作出會計登記者為限。

6. 深色部分無須填寫,該部分屬有關部門專用。

7. 填寫本表格可用電腦、打字機或書寫大寫字母為之。

欄1

姓名/公司名稱:

 .自然人——註明姓名或簡稱,正如開業申報書所載者,並可附加商業種類名稱;
 .法人——註明載於設立或更改公司公證書之商業名稱。

欄2

納稅人編號

註明開業申報時由財稅處發給之編號。

欄3

註明申報活動所涉及之年份。

欄4

根據載於《營業稅章程》(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號法律)之“行業總表”之分類,註明所從事之主要業務代號。

欄5

即使所涉及之年份無進行任何活動,亦須遞交本申報表(M/5格式)以便財政司對無業務作監管。

欄6

本欄用作納稅人以車輛種類(公共汽車、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申報全年計稅價格總數:

 ——按適用之稅率;
 ——有關之免稅車輛;
 ——有關之更正。

欄7

本申報表須註明日期,並由納稅義務主體或其法定代表簽名;不遵守規定者,可引致有關遞交無效。

(正本及副本)

(正面)

(背面)

(正本及副本)

(正面)

(背面)

(正本及副本)

(正面)

(背面)

(背面)

不課稅之車輛交易申報表 (M/ 7格式) 之填寫指引

《機動車輛稅規章》第二十五條——法律第20/96/M號

一般說明

1. 本申報表僅涉及新機動車輛之商業活動。

2. 本表格用作納稅人向財政司申報與下列車輛有關之活動:

 .出售予經濟交易網絡之居間人;
 .再出口;
 .由居間人進口或取得。

3. 本申報表應按情況,以下列資料填寫:

 .按規則設有之會計:
 .購銷登記冊;
 .購銷發票、保險發票和進口運費發票,但僅以有關活動仍未作出會計登記者為限。

4. 本申報表有:

 .M/7——除其他資料外,尚須列出納稅人之認別資料(欄1)及由居間人所進口或取得車輛之表(欄6);
 .M/7——插頁1——欄6之車輛表續頁;
 .M/7——插頁2——車輛售予居間人之表(欄7)。

5. 深色部分無須填寫,該部分屬有關部門專用。

6. 填寫本表格可用電腦、打字機或書寫大寫字母為之。

欄1

姓名/公司名稱:

 .自然人——註明姓名或簡稱,正如開業申報書所載者,並可附加商業種類名稱;
 .法人——註明載於設立或更改公司公證書之商業名稱。

欄2

納稅人編號

註明開業申報時由財稅處發給之編號。

欄3

註明遞交頁數(正頁及插頁),正頁為第一頁。

欄4

本申報表須註明日期,並由納稅義務主體或其法定代表簽名:不遵守規定者,可引致有關遞交無效。

欄5

註明涉及所申報活動的年份和月份。

欄6

本欄逐一列出由居間人進口或取得之車輛。

有關縱行內,須列出以下事項:

 .縱行(1)“進口准照編號”——在納稅人獲悉該編號時始填寫。
 .縱行(2)“VA/M ”:
  ——屬汽車,註“VA”;
  ——屬重型或輕型摩托車,註“M”。
 .縱行(3)“商標”——註明“汽車、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商標”表所載之編號。
 .縱行(7)—— “到岸價(CIF)——澳門”——註明進口價格,包括車輛之買入、保險及運費之發票價格。
 .縱行(8)、(9)及(10)——“透過居間人取得之車輛”——註明出售者之納稅人編號、從市場上車輛買入之發票編號及價格。

欄7(插頁2)

本欄逐一列出:售予經濟交易網絡居間人之車輛及再出口之車輛。

有關縱行內,須列出以下事項:

 .縱行(1)“進口准照編號”——註明車輛進口准照之編號。
 .縱行(2)“VA/M ”:
 -屬汽車,註“VA”;
 -屬重型或輕型摩托車,註“M”。
 .縱行(3)“商標”——註明“汽車、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商標”表所載之代號。
 .縱行(6)—— “退還(D)再出口(R)”,需按情況註明D或R。
 .縱行(7)、(8)——“售予居間人”——註明車輛出售之發票編號及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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