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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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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第10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郵政局局長羅庇士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迅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有關郵政局所屬部門之消防設備提供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10/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2

刊登日期:

2002.12.4

版數:

6776-6777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110/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 (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建築商謂藩何簽訂位於氹仔海洋廣場九樓及十樓的司法警察局裝修工程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12/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2

    刊登日期:

    2002.12.4

    版數:

    6777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港務局 -
  • 第112/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珠光工程發展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疏浚往內港航道匯流區段新航道工程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13/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2

    刊登日期:

    2002.12.4

    版數:

    6777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港務局 -
  • 第113/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有關二零零三年度保安服務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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