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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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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SAS/94號批示

第119/SAS/94號批示

鑑於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有需要開設一項適合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職程中之警長/區長修讀之再培訓暨進修課程,並規範之;

基於此;

保安政務司根據上述規定及五月二十日第89/91/M號訓令第一條之規定,命令:

一、為晉階至第五職階之效力,設立一個“警長/區長再培訓暨進修課程”(葡文縮寫為CAAC),此課程為鞏固及發展該等人員之技術專業能力而提供一些專門之知識及技術。

二、修讀“警長/區長再培訓暨進修課程”之人士須為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基礎職程中第四職階之警長/區長職位之軍事化人員,除具備或將具備《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所規定之法定晉階要件外,尚須為一九八八年七月九日前進入各部隊人員編制者。

三、課程組織、課程大綱、課程選材、評估方法以及修讀及出勤制度以至其他相關事宜,應載於一項經有關部隊之廳長或隊長之批示所核准之課程計劃,但不妨礙下列各款所定之規則。

四、“警長/區長再培訓暨進修課程”由澳門保安部隊有關部隊教授,學習期限須與課程之目的相配合,且不得少於八十五節課,每節課相等於一學時。

五、對學生之評估應在“警長/區長再培訓暨進修課程”結束時進行,評估結果僅為“及格”或“不及格”兩種。

六、有關課程之開辦係透過載於有關部隊職務命令內之通告為之,各部隊人力資源管理機關應於上述通告內公布將具備晉階至第五職階條件之警長/區長之名單;有關課程應於該等人員將具備上述條件之前一年進行。

七、投考修讀有關課程之人士須於上款所指通告公布後十日內呈交聲明書。

八、對於成績及格之軍事化人員,課程之有效期為無限期,而成績不及格之警長/區長仍可報讀將來開設之課程。

九、第一期之“警長/區長再培訓暨進修課程”之開課日期不得遲於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且本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關於期限之規定不適用於第一期課程。

十、本批示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政務司辦公室

保安政務司 李必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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