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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第122/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有關海事博物館設施之保安服務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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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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