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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94/M號訓令

第139/94/M號訓令

六月六日

鑑於澳門審計法院職責之獨有特徵,有理由採用本身徽號以便於認別;

考慮三月十六日第59/85/M號訓令之規定後;

基於此;

護理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核准澳門審計法院按附於本訓令之式樣作出之標記。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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