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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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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96/M號訓令

第163/96/M號訓令

七月八日

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在訂定本地區高等教育總架構規範的同時,制定了頒授碩士學位所應遵守的規則。而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已對該等規則作出規章性的規定。

這樣,按上述規章性法規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審議了土木工程碩士課程之環境及水力工程專業學習計劃,其目的是培訓具有相關學歷之人才。

基此;

在澳門大學建議下;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著令如下:

第一條 —— 核准科技學院土木工程碩士課程之環境及水力工程專業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訓令之附件內,而該附件係本訓令之組成部分。

第二條 —— 該課程的專業領域包括:環境及水力工程專業。

第三條 —— 該課程有關學科之修讀期為二學期(一年)。

第四條 —— 按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b)項的規定,該課程還包括原創論文的答辯。

第五條 —— 論文的呈交及答辯應在完成授課部分後最多六個月內或在有關規章所規定的期間內進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附件

土木工程碩士課程

環境及水力工程專業

科目 1 形式 每週學時 學分
高等數學 必修 3 3
流體動力學 " 3 3
       
有限元方法 選修 2 3 3
環境化學 " 3 3
環境流體力學 " 3 3
明渠水力學 " 3 3
波浪力學 " 3 3
管道水力學 " 3 3
沉淀動力學 " 3 3
地表水文學 " 3 3
水資源管理與規劃 " 3 3
水力工程專題 " 3 3
水與廢水處理:原理與應用 " 3 3
水污染控制:物理和化學模型 " 3 3
公共健康與衛生工程學 " 3 3
環境評價與規劃:計算機模型 " 3 3
空氣污染控制 " 3 3
環境工程專題 " 3 3

1 所有科目為期一學期,學生須最少取得24學分。

2 學生必須選修六門上述選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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