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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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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8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聯昌行、美儉澳門有限公司和永義貿易公司向衛生局供應診療消耗品的交貨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合同,金額為$7,400,373.20(澳門幣柒佰肆拾萬零叁佰柒拾叁元貳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公司 2004年 2005年
科達有限公司 $ 1,364,945.50 $ 2,729,890.90
聯昌行 $ 433,547.90 $ 867,095.90
美儉澳門有限公司 $ 414,346.70 $ 828,693.30
永義貿易公司  $ 253,951.00 $ 507,902.0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2.01.00.04——診療消耗品」的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8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4

刊登日期:

2004.7.26

版數:

1253-1254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文化基金 -
  • 第18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文化基金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8,000,000.00(澳門幣壹仟捌佰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文化基金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1-00 特區政府津貼 $ 18,000,000.00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經常開支

     
    02-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1-00-00 耐用品  
    02-01-04-00-01 各類書籍之取得 $ 570,000.00
    02-01-08-00 其他耐用品 $ 580,000.00
    02-02-00-00 非耐用品  
    02-02-07-00-02 其他非耐用品之取得 $ 810,000.00
    02-03-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2-00 設施之負擔  
    02-03-02-02 設施之其他負擔 $ 600,000.00
    02-03-04-00 資產租賃 $ 320,000.00
    02-03-05-00 交通及通訊  
    02-03-05-02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 185,000.00
    02-03-05-03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610,000.00
    02-03-06-00 招待費 $ 100,000.00
    02-03-07-00 廣告及宣傳 $ 543,000.00
    02-03-08-00-01 各項勞務之取得 $ 5,780,000.00
    02-03-08-00-02 印刷刊物之負擔 $ 120,000.00
    02-03-08-00-03 其他印刷之負擔 $ 883,500.00
    02-03-08-00-04 其他特別工作 $ 5,475,000.00
    02-03-09-00 未列明之負擔  
    02-03-09-00-04 澳門樂團 $ 800,000.00
    02-03-09-00-05 澳門中樂團 $ 300,000.00
    02-03-09-00-10 展覽會 $ 320,000.00
    05-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2-00-00 保險  
    05-02-03-00 保險——不動產 $ 3,500.00
     

    總計

    $ 18,000,000.00

    主席:何麗鑽——其他成員:麥潔群,林國洪,鄺秋亮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8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4

    刊登日期:

    2004.7.26

    版數:

    1254-1255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 第18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48,000,000.00(澳門幣肆仟捌佰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社會工作局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 00 00     轉移  
    05 01 00     公營部門  
    05 01 01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慈善及社會活動方面之共同分擔 48,000,000.00
             

    收入總計

    48,00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4 00 00 00   經常轉移  
    04 03 00 00   私人  
    04 03 01 00   個人及家庭津貼 48,000,000.00
             

    開支總計

    48,000,000.00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葉炳權,委員:容光耀,羅潔林,張惠芬,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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