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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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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8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有關提供網上剪報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8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4

刊登日期:

2004.7.28

版數:

4740

葡文版本

被廢止 :
  • 第4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
  •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第15/2004號行政法規 - 設立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 第18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以兼任制度委任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的官方董事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體育發展局 -
  • 私營機構 :
  • 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
  • 第18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15/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蕭威利學士擔任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任期至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

    二、確認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職務具有公益性。

    三、執行該職務不收取報酬。

    四、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8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4

    刊登日期:

    2004.7.28

    版數:

    4740-4741

    葡文版本

    被廢止 :
  • 第7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的兼任董事的委任續期。
  •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第15/2004號行政法規 - 設立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 第18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體育發展局 -
  • 私營機構 :
  • 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
  • 第18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九條、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15/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康偉學士擔任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的官方董事,任期至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

    二、確認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官方董事職務具有公益性。

    三、執行該職務不收取報酬。

    四、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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