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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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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9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3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主席──戴建業;代任人──林浩然。

委員──賀定一;代任人──劉永誠。

委員──陳玉瑩;代任人──張佩萍。

委員──岑錦燊;代任人──黃善文。

委員──李展程;代任人──歐陽琦。

二、上款所指兩個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三、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八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9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3

刊登日期:

2003.8.13

版數:

3999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19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工程師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訂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赤蠟角機場客運碼頭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合同。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9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3

    刊登日期:

    2003.8.13

    版數:

    4000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經濟局 -
  • 第19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經濟局代局長蘇添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參與計劃的銀行機構簽訂提供中小企業信用保證程序協議。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三年八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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