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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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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0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有需要委任一健康檢查委員會,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七屆警官培訓課程之報考者進行體檢。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健康檢查委員會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內運作,運作時間由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至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七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二、健康檢查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施曼奴,編號100781;
醫生:學士,劉婕醫生;
學士,陳洪波醫生;
學士,陳丹梅醫生(候補)。

三、本批示立即生效。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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