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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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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96/M號訓令

第202/96/M號訓令

八月十二日

藝術創作及掌握藝術表現形式技巧之發展應視為任何教育體制的基本因素。

為此,有必要在澳門開設該學術領域之教師高等培訓課程,以便提高本澳院校所開設的課程之質量。

基此;

在澳門理工學院之建議下,並經聽取其諮詢委員會意見;

澳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著令如下:

第一條——在澳門理工學院轄下之視覺藝術學校開辦視覺藝術——教育專業之高等專科學位課程。

第二條——核准上條所述課程之學習計劃及學術——教學編排,並載於附件I及附件II,作為本訓令之組成部份。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

附件I

視覺藝術——教育專業

高等專科學位課程

1. 學術——教學編排

1.1 素描

基礎素描
素描 I
素描 II
素描 III

1.2 繪畫

繪畫 I
繪畫 II
中國繪畫 I
中國繪畫 II
水彩
畢業製作 I

1.3 專業理論

藝用解剖學 I
藝用解剖學 II
世界藝術史
中國藝術史
澳門歷史
藝術概論
心理學

1.4 表現技巧

攝影 I
攝影 II(彩色)
雕塑 I
雕塑 II
書法字體藝術
室內/展示設計

1.5 技術

版畫 I
版畫 II
電腦圖像
電腦概論
手工藝 I
手工藝 II
電腦排版

1.6 教學

視覺藝術教學法
實習 I
教育概論

1.7 參觀

參觀 I
參觀 II
參觀 III

1.8 語言

語言 I*——葡文I/普通話I
語言 II*——葡文II/普通話II
語言 III*——葡文III/普通話III

*葡文或普通話作為第二學習語言。

附件II

2. 學習計劃

第一學年

科目 種類 學分 每週學時
素描 I 學年
28週
4 6
基礎素描 學年
28週
3.5 3
水彩 學年
30週
2 3
中國繪畫 I 學年
30週
2.5 3
藝術概論 學年
20週
2.5 2
攝影 I 學年
20週
2.5 3
教育概論 學年
20週
2.5 2
手工藝 I 學年
20週
1.5 3
版畫 I 學年
20週
1.5 3
參觀 I 學年
8週
1 3
語言 I*——葡文 I/普通話I 學年
30週
4 4
電腦概論 學期
10週
1 3
藝用解剖學 I 學期
10週
1 2
書法字體藝術 學期
10週
1 3

第二學年

科目 種類 學分 每週學時
素描 II 學年
28週
4 6
繪畫 I 學年
30週
2 3
中國繪畫 II 學年
30週
2 3
中國藝術史 學年
30週
4 2
澳門歷史 學年
20週
2.5 2
雕塑 I 學年
24週
1.5 3
攝影 II(彩色) 學年
20週
2.5 3
心理學 學年
30週
4 2
手工藝 II 學年
20週
1.5 3
版畫 II 學年
24週
1.5 3
參觀 II 學年
8週
1 3
語言 II*——葡文II/普通話II 學年
30週
4 4
藝用解剖學II 學期
10週
1 2

第三學年

科目 種類 學分 每週學時
素描 III 學年
28週
4 6
繪畫 II 學年
28週
6 9
世界藝術史 學年
30週
4 2
雕塑 II 學年
30週
2 3
視覺藝術教學法 學年
30週
6 3
參觀 III 學年
8週
1 3
語言 III*——葡文III/普通話III 學期
15週
4 4
電腦圖像 學期
15週
2 3
室內/展示設計 學期
15週
1 3
電腦排版 學期
8週
1 2
畢業製作 學期
15週
1 3
實習 學期
6週
1 3

*葡文或普通話作為第二學習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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