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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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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0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之特許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將李燦烽學士為政府駐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之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 執行有關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6,600.00元(陸仟陸佰元整)。

三、 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八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二年九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0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8/2002

刊登日期:

2002.9.18

版數:

4541

葡文版本

私營機構 :
  •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第20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之特許合同第二十二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將António José Ferreira de Castro dos Santos Menano學士為政府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 執行有關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6,600.00元(陸仟陸佰元整)。

    三、 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八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二年九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0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8/2002

    刊登日期:

    2002.9.18

    版數:

    4541-4542

    葡文版本

    私營機構 :
  •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
  • 第20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之特許合同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博樂克學士為政府駐澳門國際機場專營公司之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有關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9,200.00元(玖仟貳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七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二年九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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